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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邮件处理要点条文  (点选开启法规查询)

  • 发布日期:97-12-13

一、为配合政府扩大两岸邮政业务合作,便利两岸人民联系与交流之大陆政策,处理两岸邮政业务,特订定本要点。有关大陆邮件之处理,依本要点之规定,本要点未规定者,依万国邮政公约、两岸协议及邮件处理规则之规定。

二、本要点所称大陆邮件,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互寄之各类函件、包裹及快捷邮件。

三、收寄范围:

(一)函件:含航空及水陆平常函件及挂号函件(包括信函、邮简、明信片、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每件重量不逾二公斤,但印刷书籍得展至五公斤,盲人文件每件不逾七公斤。

(二)包裹:含航空及水陆包裹,每件重量不逾三十公斤。

(三)快捷邮件:每件重量不逾三十公斤。

四、交寄方式:

零星交寄航空或水陆平常函件贴足邮资直接投入各地信筒箱,大宗函件、挂号函件、包裹及快捷邮件应向各地邮局窗口交寄。

五、邮资:

按照寄「大陆邮件资费表」规定收费。

六、封面书写:

邮件封面应分别书写收、寄件人姓名、邮递区号及详细地址。

七、禁(限)寄物品:

(一)万国邮政公约禁止交寄者。

(二)邮件处理规则及其他法令、相关规定禁止交寄者。

(三)依大陆地区法令及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交寄者。

八、验关:

自大陆地区进口之包裹、快捷邮件及贴有「报关签条」或附有「报关单」之函件,或经海关认为装有可能应纳税物品之邮件,均应办理验关手续。

九、投递:

自大陆地区进口之各类邮件,应按邮件封面所书地址及邮件类别,比照国际进口邮件封发各投递局,并按址投递。

十、查询:

(一)平常函件概不受理。

(二)挂号邮件(包括函件及包裹)及快捷邮件查询时,应检同原执据向原寄邮局办理。挂号邮件查询期间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算六个月,快捷邮件查询期间自原件交寄之次日起算三个月为限,逾期申请查询者,邮局得不受理,并不负补偿责任。

(三)查询免收查询费,但以传真方式办理者,除快捷邮件外,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一、补偿:

挂号函件、包裹及快捷邮件之补偿要件、补偿金额及退还邮资,比照国际挂号函件、包裹及快捷邮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