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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96-07-25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加强对国内厂商对大陆地区投资之管理,对因检举而查获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之检举人予以奖励,特定订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违法赴大陆地区投资或技术合作案件,指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主管机关许可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之案件。

三、本要点给奖对象及分配方式如下:

(一)於本部开始进行调查前,首先提供具体事实证据,并据以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作成处分之检举人。

(二)数人共同检举者,其奖金平均分配;数人分别检举而无法辨明检举时间先後者,亦同;数人先後分别检举者,其奖金给予最先检举之人。

四、奖金核发基准依被检举案件之处分罚锾金额计之。但不得超过下列各款所定金额:

(一)检举未经许可赴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於本部公告为禁止类项目之案件为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检举未经许可赴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於本部公告为一般类项目之案件为新台币六十万元。

(三)检举未经许可赴大陆地区从事技术合作案件为新台币六十万元。

五、奖金之核发程序如下:

(一)依检举人检举查获未经主管机关许可赴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由本部作成行政处分书者,发给检举人奖金四分之一。

(二)前款情形,被处分人未於行政处分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次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愿者,或提起诉愿後,於行政院决定书送达前撤回诉愿获准者,再发给检举人奖金四分之三。

(三)第一款情形,被处分人提起诉愿,经行政院为诉愿不合法或无理由驳回之决定者,再发给检举人奖金四分之一。但经行政院为诉愿有理由之决定者,不再发给。

(四)前款情形,诉愿人未於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者,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终局判决後将诉撤回者,再发给检举人奖金二分之一。

(五)第三款前段情形,诉愿人不服诉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行政法院为原告之诉不合法或无理由裁判驳回者,再发给检举人奖金二分之一。但经行政法院为原告之诉有理由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或决定之裁判者,不再发给奖金。

(六)已发给之奖金,不予追回。

六、其他应遵行事项如下:

(一)奖金给与後,发现有诈领情事,除依法追究外,并追缴其已领之奖金。

(二)本部及其他有权受理检举机关之人员,不适用本要点规定。

(三)同一案件仅能於本要点或其他规定,择一请领奖金。

(四)奖金所需经费,由本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编列预算支应。

(五)受理检举之机关或人员,对於检举人之身分等相关资料,应严予保密;如有泄密情事,应依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惩处。

(六)检举人应表明其真实身分、联络地址等资料;匿名检举者,不予受理。

(七)检举电话:0800-426888 E-Mail:serve@moeai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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