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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97-12-12

(制定依据)

一、 依据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7年12月11日陆经字第0970024100号函暨97年12月12日陆经字第0970024150号函办理。

(制定目的)

二、 为利国籍民用航空运输业者(以下简称业者)申请於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间飞航货运包机(以下简称两岸货运包机),特订定本作业程序。

(申请资格)

三、 申请两岸货运包机,以经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核准经营国际航线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之二或三家业者为限。

(飞经航路)

四、 业者飞航两岸货运包机,其来程(由大陆飞往台湾)及去程(由台湾飞往大陆)均应依北线飞航路线(自B576 BERBA点经双方议定之航管交接点至东山双向使用)或现行飞越香港至大陆之航路飞航。

(停降航点)

五、 飞航两岸货运包机之航点,大陆地区限定为上海浦东及广州2个航点,台湾地区则限定为桃园及高雄小港2个航点。

(飞航架次、额度)

六、 业者飞航两岸货运包机,每月飞航架次总计以往返各30架次为限。其中上海浦东、广州航点每月每航点往返各15个架次。在每年十月至十一月货运旺季间,可增加往返各15个架次。

七、 业者申请飞航桃园及高雄小港航点之两岸货运包机前,应先向台北市航空运输商业同业公会国际机场时间带协调中心申请取得於前揭航点起降所需之时间带。

(承载对象)

八、 两岸货运包机可载运两岸货物。

(商务安排)

九、 业者与大陆籍航空公司采商业合作方式经营,并向民航局及大陆民航主管部门备案後实施。

(申请期间及应备文件)

十、 业者申请飞航两岸货运包机,应经民航局航机务审查合格并逐月於预计起飞十五日前检附申请书(如附件)、包机合约副本及经审查合格之「民用航空运输业申请新增航线及既有航线更换机种飞航-航务、机务审核表」报请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飞航。

十一、 民航局航务、机务查核人员得视需要以组员方式赴大陆地区进行航机务查核。

(其他事项)

十二、 业者应随时提报有关大陆民航主管机关对於两岸货运包机准驳情形,供政府各相关单位参考。

十三、 本作业程序未规定者,依民用航空法及其相关子法有关国际航线包机作业规定办理。

附件 民用航空器飞航国境(包机)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