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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2-03-22

一、为处理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相关作业,基於对等互惠原则,特订定本要点。

二、大陆地区人民依专利法、商标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者,始受保护。

三、大陆地区申请人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办理有关事项,应委任在专利商标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登记有案之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办理。

四、应送达大陆地区申请人之文书,得向其委任之专利代理人或商标代理人行之。

五、大陆地区申请人应具备之申请文件,不得使用简体字。前项申请文件,应注明「大陆地区」或省份名称。

六、大陆地区申请人所检送之资格证明或其他文件使用简体字者,主管机关得要求申请人检附正体字中文本。

七、大陆地区申请人为自然人者,应检附证明身分文件之影本;为法人者,应检附法人登记证照之影本。

前项文件及左列文件资料经行政院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者,推定为真正:

委托书、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之证明文件。

有关异议、举发、评定之证据经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

八、大陆地区申请人或发明人申请不公开其在大陆之地址者,应於申请书载明其事由,主管机关於审定公告时,始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