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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市政府可否聘雇中国大陆人民担任聘用人员、约雇人员、工友、临时人员等?

(一)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条例」)第21条规定略以,大陆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即取得身分证)满10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

(二)因此,除有特别规定外(如「两岸条例」第21条第2项、「两岸条例施行细则」第20条之特别规定),凡与公务机关(构)具有雇用关系之人员,包括公务人员、聘用人员、约雇人员、工友,均属「两岸条例」第21条规范范围,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即取得身分证)满10年,不得担任。如该工作系以委外方式而与公务机关(构)间未具有雇用关系者,则非属「两岸条例」第21条规范范围,不受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10年之限制。但委外人员所从事之业务,仍应审酌是否涉及国家重要公权力事项或处理涉及人民重要隐私资讯,并慎酌之。

(三)至於临时人员部分,为彰显政府重视中国大陆配偶工作权益之保障及落实生活从宽政策,本会已於105年10月27日发布陆法字第1059909480号函释,凡中国大陆人民在台依亲居留、长期居留(「两岸条例」第17条之1)或已设有户籍者,皆可受雇於各机关(构)、学校担任临时人员。而所谓各机关(构)、学校的临时人员,是指不适用公务人员法规,以人事费以外经费自行进用的临时性、短期性人员,业务也不涉及公权力行使。倘若对所应聘职务是否属临时人员仍有疑问,可直接洽询招募机关(构)的人事部门协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