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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已於99年底签署,卫福部已依协议内容,就传染病防治、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紧急救治等合作领域,与中国大陆主管部门建置两岸制度化合作机制。 (二)地方政府如就卫生管理事务与中国大陆地方政府交流,内政部已订有「内政部审查地方政府与大陆地区地方机关之合作行为或缔结联盟申报须知」可资依循。
(一)「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已於99年底签署,卫福部已依协议内容,就传染病防治、医药品安全管理及研发、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紧急救治等合作领域,与中国大陆主管部门建置两岸制度化合作机制。
(二)地方政府如就卫生管理事务与中国大陆地方政府交流,内政部已订有「内政部审查地方政府与大陆地区地方机关之合作行为或缔结联盟申报须知」可资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