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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中国大陆地方政府在台进行城市行销,是否违法?陆委会处理情形如何?

(一)「置入性行销」是指有计画的透过报导,以明显方式将特定产品呈现在媒体新闻性或非新闻性内容,亦属广告活动范围。依「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管理办法」(下称「大陆广告办法」)规定,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活动者,亦不得以置入性行销方式为之。因此,中国大陆地方政府在台进行城市行销,如经主管机关认定为置入性行销,依法得裁处新台币10万元至50万元罚锾。

(二)另为协助各机关处理置入性行销案件,本会网站已建置「大陆广告规范资讯平台」,提供置入性行销判断标准及相关行政函释、新闻稿及法院判决等资料,并持续更新资讯平台资料供各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