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港澳居民因许可在台工作居留,如离职後经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废止工作许可,移民署得以申请居留原因消灭而撤销或废止其居留许可,请即向移民署服务站办理出境证,须於出境证效期内(10日)出境。
(二)依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24条准用第13条规定,港澳居民在我国从事专业工作,於居留效期届满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得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延期居留6+6个月,以利渠等留台寻职。
(三)依「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16条第1项第8款许可居留者,於居留期限届满前,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请延期6个月,延期届满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请延长一次,总延长居留期间最长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