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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获准在台工作居留者,如离职或转职,是否可申请延期在台居留以觅职?申请程序如何?

  • 发布日期:112-09-28

答:(一)港澳居民因许可在台工作居留,如离职後经劳工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废止工作许可,移民署得以申请居留原因消灭而撤销或废止其居留许可,请即向移民署服务站办理出境证,须於出境证效期内(10日)出境。

(二)依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24条准用第13条规定,港澳居民在我国从事专业工作,於居留效期届满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得向内政部移民署申请延期居留6+6个月,以利渠等留台寻职。

(三)依「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16条第1项第8款许可居留者,於居留期限届满前,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移民署申请延期6个月,延期届满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请延长一次,总延长居留期间最长为1年。

类别

港澳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