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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或澳门居民可否申请来台就学,是否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门出生?其申请手续为何?

  • 发布日期:112-09-28

答:(一)依「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第2条规定,香港或澳门 (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且最近连续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得申请来台就学。但申请就读大学医学、牙医及中医学系者,其最近连续居留年限为8年以上。

(二)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本条例所称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者。本条例所称澳门居民,指具有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系於葡萄牙结束治理前於澳门取得者。

(三)港澳居民如符合「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资格证件」、「最近连续居留境外6年或8年以上」,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香港护照』、『澳门护照』或『88年12月19日(含)前於澳门取得之葡萄牙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等3项要件,即可申请来台就学,并非一定要在香港或澳门出生。

(四)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港澳居民在台湾已达就学年龄,并取得台湾合法居留身分者,得申请分发就读国民小学、国民中学、高级中等学校(但申请就读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普通科者,以国立华侨高级中等学校为限),以及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五年制专科部。惟如系欲申请就读国小以上,大学以下之学校,尚须取得在台合法居留身分。其申请手续为:

1.就读国民小学、国民中学者,向直辖市或各地方政府教育局(处)申请。

2.就读高级中等学校(但申请就读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普通科者,以国立华侨高级中等学校为限),向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台中市雾峰区中正路738之4号)申请。

3.就读专科学校或大学附设之五年制专科部者,向教育部(台北市中正区中山南路5号)申请。

4.有意就读大学以上学校或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侨生先修部者,於每年招生期间,依规定检具相关表件,向海外联合招生委员会或其指定机构申请分发,或向经核准自行招收港澳学生之大学申请入学。

(五)为吸引优秀港澳学生来台,提升教育环境之多元性及竞争力,教育部已於111年4月25日修正发布「香港澳门居民来台就学办法」,开放港澳生来台就读高级中等学校及五年制专科学校,欢迎有意来台就学的港澳生,於各校指定期间直接向各校申请入学,相关应备表件包括入学申请表、学历证明文件及成绩单、港澳护照及永久居留资格文件、境外连续居留之原始证明文件、在台监护人相关文件(港澳学生已成年者,免予检附)、足够在台就学之财力证明及招生学校所规定之其他文件等。

类别

港澳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