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块

香港或澳门居民、法人、团体等若欲来台投资,应如何办理?

  • 发布日期:112-09-28

答:(一)依据现行法令规定,香港或澳门之居民、法人团体等申请来台投资,属自然人者,应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属法人团体者,应领有香港或澳门特区政府核发之法人团体登记证明文件。申请人得准用外国人投资条例,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向经济部所属机关 (投资审议司、加工出口区管理处)或委托机关(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中部科学园区管理局、南部科学园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相关资料及申请表格请至上述机关之网站查询。

(二)中国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於香港或澳门投资之公司,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所定情形者,应适用同条例及授权订定之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之相关规定。

类别

港澳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