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区块

港澳居民於居留满一定期间得申请定居,一定期间是如何计算?还有什麽必须注意之规定?

  • 发布日期:112-09-28

答:(一)所谓居留一定期间,系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自申请日往前推算连续居留满1年且出境未超过30日。即1年内可以出境30日,其出境次数不予限制;或自申请日往前推算连续居留满2年且每年在台湾居住270日以上。

2.有变更居留事由者,会自核准变更之翌日起算。

3.如果是以创新创业事由许可居留者,须在台连续居留满5年,且每年在台湾居住183日以上。

4.如果是学生在国内大学毕业留台工作许可居留,须连续满5年,每年在台湾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1年於台湾平均每月收入逾中央劳工主管机关公告基本工资2倍者。

(二)符合「香港澳门居民进入台湾地区及居留定居许可办法」第29条之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定居。但有前揭办法第31条之情形者,得不予许可。此外,也有下列须注意之规定:

1.以依亲事由申请或随同申请,亲属关系因结婚或收养发生者,应存续3年以上。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生产子女者,不在此限。

2.依本办法第21条第2项规定向本署申请变更居留事由者,在台湾居留一定期间,自核准变更之翌日起算。

3.依本办法第5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申请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资料不符或欠缺者,应於本署书面通知送达之翌日起三个月内补正;未於前项规定补正或经补正仍不合规定者,驳回其申请。

4.港澳居民逾期居留未满30日,原申请居留原因仍继续存在者,经依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7条之1规定处罚後,重新核发居留者,该类人员申请定居,核算在台居留期间应扣除1年(居留期间仍须符合在台居留一定期间之计算方式),始符合申请定居之规定。

5.香港或澳门居民申请在台湾定居经许可者,发给台湾定居证,申请人应於收到定居证之翌日起,於30日内持凭至预定申报户籍所在地户政事务所办理户籍登记并同时办理国民身分证。设籍後身分已转换,首次出国,应先向外交部申请载有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之我国护照,且应依台湾人民身分出入境。

类别

港澳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