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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7-06-28

民国080年05月10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0)陆法字第0999号令发布 (历史条文)

民国103年06月03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企字第1030100672号令修正发布 (历史条文)

中华民国107年6月28日行政院院台规字第1070179431号公告配合大陆委员会组织法之施行,该法已无授权订定本办法之规定,自107年7月2日起停止办理

 

第一条     本办法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会为谘询有关大陆事务意见,策进本会工作,设谘询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议)。

第三条     委员会议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员自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熟谙两岸情势、国际动态,或富有两岸交流经验之学者、专家。

二、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得推荐代表一名。

遴聘委员时应衡平政治、经济、文教、法律等专业性,并考量性别与区域之代表性。

第一项委员不得遴聘现任中央民意代表。

第四条     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为原则。

委员出缺时,得予补聘,其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召集并为主席。

第六条     委员会议以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七条     委员会议召开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相关机关列席,并得依讨论议题邀请学者、专家列席或提供书面报告。

第八条     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等相关费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