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87年12月30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7)陆港字第8717980-2号令发布
民国88年4月6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8)陆港字第8804329-2号令修正附件编制表
民国98年11月5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人字第0980022861-1号令修正附件编制表
第一条 为统筹处理澳门事务,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之规定设澳门事务处(以下简称本处)。
第二条 本处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服务组:关於旅行证件服务等事项。
二、联络组:关於经贸、投资、学术、文教及社会各界之交流联系、资讯服务等事项。
三、综合组:关於资料蒐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人事、会计及其他不属於各组事项。
第三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四条 本处置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当地雇用人员。
第五条 为办理第二条所定各项业务,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应洽询本会同意後派员至本处工作。
前项人员依其所派机关之命办理业务,并受本处之指挥监督。不服从指挥监督或不适任者,本处得报请本会核转原派机关调整。
各机关所派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任派之。
第六条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本处处长初评後,报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复核。原派机关核定结果与本处处长初评不同,致受考人年终考绩、考成变更等次者,原派机关应述明原因,函知本会转本处处长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其主管初评後,迳送原派机关复核。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须受本处处长每半年一次之平时考核,并报由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平时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迳送原派机关参考。
第七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八条 本处处长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处长代理处务;副处长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本会就本处内高级职员中指定一人代理处务。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澳门事务处编制表
职称 |
官等 |
职等 |
员额 |
备考 |
处长 |
简任(派) |
第十二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副处长 |
简任(派) |
第十一职等 |
一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组长 |
简任(派) |
第十职等 |
三 |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
秘书 |
荐任(派) |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
七 |
内1人得列简任(派) |
专员 |
荐任(派) |
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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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委任(派)或荐任(派) |
第五职等或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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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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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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