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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98-11-05

民国87年12月30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7)陆港字第8717980-2号令发布
民国88年4月6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8)陆港字第8804329-2号令修正附件编制表
民国98年11月5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人字第0980022861-1号令修正附件编制表


第一条     为统筹处理澳门事务,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之规定设澳门事务处(以下简称本处)。

第二条     本处设三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服务组:关於旅行证件服务等事项。

二、联络组:关於经贸、投资、学术、文教及社会各界之交流联系、资讯服务等事项。

三、综合组:关於资料蒐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人事、会计及其他不属於各组事项。

第三条     本处置处长一人,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四条     本处置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当地雇用人员。

第五条     为办理第二条所定各项业务,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应洽询本会同意後派员至本处工作。

前项人员依其所派机关之命办理业务,并受本处之指挥监督。不服从指挥监督或不适任者,本处得报请本会核转原派机关调整。

各机关所派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任派之。

第六条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本处处长初评後,报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复核。原派机关核定结果与本处处长初评不同,致受考人年终考绩、考成变更等次者,原派机关应述明原因,函知本会转本处处长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其主管初评後,迳送原派机关复核。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须受本处处长每半年一次之平时考核,并报由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平时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迳送原派机关参考。

第七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八条     本处处长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处长代理处务;副处长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本会就本处内高级职员中指定一人代理处务。

第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澳门事务处编制表

职称 官等 职等 员额 备考
处长 简任(派) 第十二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副处长 简任(派) 第十一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组长 简任(派) 第十职等 本职称之官等职等暂列
秘书 荐任(派)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内1人得列简任(派)
专员 荐任(派) 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
组员 委任(派)或荐任(派) 第五职等或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合计     十八  

附注:

一、 本编制表所列职称、官等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表修正时亦同。

二、 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合计二人,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派驻。

三、 服务组:由外交部派驻组长一人、秘书二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派驻秘书一人、组员一人,合计五人,另当地雇用人员一人。

四、 联络组:由本会派驻组长一人、秘书一人、专员一人、组员一人;内政部警政署派驻秘书一人,合计五人,另当地雇用人员一人。

五、 综合组:由本会派驻组长一人、秘书二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专员一人、组员二人,合计六人,另当地雇用人员二人。

六、本处就地雇用当地人员四人,并配属本处各组工作。

七、本编制表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