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107年7月17日陆综字第1070100324号函订定
民国112年8月31日陆综字第1120100384号函修正
第一条 为执行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办理谘询委员遴聘及集会等相关事务,特订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会为谘询大陆事务意见,策进本会工作,设谘询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委员会议)。
第三条 委员会议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由主任委员自下列人员遴聘之:
(一)熟谙两岸情势、国际动态,或富有两岸交流经验之学者、专家。
(二)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得推荐代表一名。
遴聘委员时应衡平政治、经济、文教、法律等专业性,并考量性别与区域之代表性。
委员不得遴聘现任中央民意代表。
第四条 委员任期一年,期满得续聘之。每次改聘以超过委员人数四分之一为原则。
委员出缺时,得予补聘,其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 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为主席,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时,由主任委员指定副主任委员一人召集并为主席。
第六条 委员会议以每月召开一次为原则,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议。 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委员会议应由委员亲自出席。
第七条 委员会议召开时,得视实际需要邀请相关机关列席,并得依讨论议题邀请学者、专家列席或提供书面报告。
第八条 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等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