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086年06月1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6)陆港字第8607908号令发布
民国086年07月14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6)陆港字第8609717-1号令修正编制表
民国088年11月10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8)陆港字第8816298-1号令修正发布
民国091年01月30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人字第091000051411号令修正发布
民国091年05月08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人字第0910007015号令修正编制表(历史条文)
民国101年10月25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人字第10199092171号令修正编制表
第一条 为统筹处理香港事务,依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条例第二十条之一之规定设香港事务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服务组:关於旅行证件服务等事项。
二、商务组:关於经贸、投资及商务往来等事项。
三、新闻组:关於新闻发布、文化交流及资讯服务等事项。
四、联络组:关於学术、教育及社会各界之交流联系、服务等事项。
五、综合组:关於资料蒐集、问题研究、文书认证、庶务、人事、会计及其他不属於各组事项。
第三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
第四条 本局置组长、副组长、秘书、专员、组员及当地雇用人员。
第五条 为办理第二条所定各项业务,有关业务主管机关应徵得本会同意後派员至本局工作。
前项人员依其所派机关之命办理业务,并受本局之指挥监督。不服从指挥监督或不适任者,本局得报请本会核转原派机关调整。
各机关所派人员,应就本规程所定员额内任派之。
第六条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本局局长初评後,报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复核。原派机关核定结果与本局局长初评不同,致受考人年终考绩、考成变更等次者,原派机关应述明原因,函知本会转本局局长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年终考绩、考成,由其主管机关初评後,迳送原派机关复核。
各机关所派主管人员须受本局局长每半年一次之平时考核,并报由本会转其原派机关参考;非主管人员之平时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迳送原派机关参考。
第七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八条 本局对外名称得视情势另定并报本会核转行政院核定之。
本局各组得以个别名称对外工作。
第九条 本局局长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局长代理局务;副局长亦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本会就局内高级职员中指定一人代理局务。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香港事务局编制表
职称 |
官等 |
职等 |
员额 |
备考 |
局长 |
简任(派) |
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 |
一 |
|
副局长 |
简任(派) |
第十二职等 |
一~二 |
|
组长 |
简任(派) |
第十一职等 |
五 |
|
副组长 |
简任(派) |
第十职等 |
五 |
|
秘书 |
荐任(派) |
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 |
二十五 |
内七人得列简任(派)第十职等 |
专员 |
荐任(派) |
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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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委任(派)或荐任(派) |
第五职等或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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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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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四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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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所列职称、官等职等,应适用「甲、中央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十二」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合计二人或三人,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派驻。
三、服务组:由外交部派驻组长一人、秘书三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派驻副组长一人、秘书三人、专员一人、组员一人,合计十人。
四、商务组:由经济部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合计六人。
五、新闻组:由文化部派驻组长一人、秘书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外交部派驻副组长一人、秘书一人、组员一人,合计八人。
六、联络组:由本会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四人(其中一人得列简任(派))、专员一人、组员一人,合计八人。
七、综合组:由本会派驻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秘书五人(其中二人得列简任(派))、专员一人、组员二人,合计十人。
八、教育部派秘书一人(得列简任(派))在联络组办公。
九、本局就地雇用当地人员三十六人,并配属本局各组工作。
十、本编制表自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