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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97-09-08

民国97年9月8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备

民国98年1月1日起施行

 

壹、依据

本作业规定订定依据:

一、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8条。

二、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签订之委托契约及附件三(各机关请行政院大陆委员会统筹委托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处理有关遣返【送】暨文书送达及查证事项一览表)。

贰、业务种类

一、办理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嘱托送达文书予大陆地区应受送达人及回复嘱托机关送达情形。

二、办理大陆地区司法机关嘱托送达文书予台湾地区应受送达人及回复嘱托机关送达情形。

参、台湾地区文书之协助送达

一、立卷

本会於接获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嘱托送达文书时,应核对嘱托送达文书内容与附件,将案卷基本资料於电脑建档及编列送达案号後,影印送达文书留底并制作卷宗。

二、确认送达地址

司法机关嘱托送达时,应受送达人之地址应明确清楚,如有地址不明时,本会应向嘱托机关确认後再办理送达事宜。

三、送达方式

(一)航空挂号邮寄

本会应将送达证书正本留置卷内,於7日内将嘱托送达文书正本及本会制作之签收回证以航空双挂号邮寄大陆地区应受送达人,并副知嘱托机关。

(二)协请大陆地区相关单位协助送达

本会办理文书之送达,除依上述方式以航空双挂号直接邮寄大陆地区应受送达人外,得另函请大陆地区相关人民法院或县、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协助送达。

四、整卷存档

本会邮寄送达文书後应登录发文资料,整卷後存档。

五、送达情形之回复

(一)函复送达结果

1、本会於接获大陆地区寄回之签收回证、信函或邮局之航空回执、退件等时,应将送达之情形如实记载於送达证书正本上并加盖本会章戳後,将送达证书正本连同相关附件一并函复嘱托机关。

2、本会函请大陆地区人民法院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协助送达文书予大陆地区应受送达人之案件,於接获人民法院或台湾事务办公室函复协处送达情形或退件等资料後,应如实记载於送达证书正本并加盖本会章戳,将送达证书正本连同相关附件一并函复嘱托机关;上述单位未说明理由而退件时,得仅记载「原因不明」等内容。

(二)送达证书正本之记载内容

1、本会於接获签收回证、航空回执後,应於送达证书正本上记载邮件收件人及收件日期;如无法辨识收件人、收件日期或与应受送达人之关系时,得仅记载「详如附件」等内容。

2、本会於接获应受送达人或邮件收件人信函後,应於送达证书正本上记载信函之书写人及书写日期;如无法辨识书写人或书写日期时,得仅记载「详如附件」等内容。

3、本会於接获邮局退回之邮件後,应於送达证书正本上记载退件原因;如无法辨识原因或原因不明时,得仅记载「原因不明」等内容。

(三)主动填写邮政查询单及函复投递情形

1、本会於邮寄送达文书予大陆地区应受送达人後,逾2个月尚未接获签收回证、航空回执、信函或退件等,应主动填写挂号函件查询单向邮政机关查询文书送达情形。

2、本会於接获邮政机关查复之「关於未收到(或收到)邮件的声明书」後,应於送达证书正本上记载邮件收件人及收件日期并加盖本会章戳後,连同相关附件一并函复嘱托机关;如无法辨识收件人或收件日期时,得仅记载「已妥投」等内容。

六、函催应受送达人

遇司法机关函查嘱托送达情形时,本会除另行函催应受送达人尽速将签收回证寄回本会外,并得主动填写挂号函件查询单向邮政机关查明文书送达情形。

七、登录完成送达资料

本会函复嘱托机关送达情形後,应登录完成送达之日期、送达结果、函复嘱托机关之日期及函号,并将完成送达之文件影印附卷归档。

肆、大陆地区文书之协助送达

一、送达案卷之制作及送达方式

本会於受理大陆地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送达时,应核对嘱托送达文书内容与附件,将案卷基本资料於电脑建档及编列送达案号後,影印送达文书留底并制作卷宗。

本会应将大陆地区法院送达回证正本留置卷内,於7日内转请台湾地区管辖法院协助送达。

二、函复送达情形予大陆地区嘱托机关

本会应将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大陆地区法院文书之送达结果及送达证书正本,并同原留存之空白送达回证正本,转复大陆地区嘱托机关。

三、大陆地区法院直接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

大陆地区法院直接请求台湾地区法院协助送达文书予台湾地区人民时,应先转由本会统一协调处理後,再由本会转请各级法院协处,并将结果转由本会函复大陆嘱托法院。

伍、行政机关文书之送达

本会办理行政机关嘱托送达文书予大陆地区应受送达人之作业方式,比照办理司法机关嘱托送达诉讼文书之作业规定。

陆、案卷归档、保存年限及销毁

一、完成送达之案件,应由承办人员整卷後归档。

二、本会办理送达业务之卷宗,自结案日起算保存2年。

三、超过保存年限之案卷,本会得予以销毁。但有继续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柒、其他

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嘱托本会送达文书予香港、澳门应受送达人时,本会应将文书函转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转请香港事务局或澳门事务处协处,并函复嘱托机关。

捌、实施

本作业规定,由本会函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核定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