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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9-03-11

一、依财团法人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六款规定办理。

二、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管财团法人,其财产运用依本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六款为其他投资时,应遵循下列安全可靠原则:

(一)应订定内部投资评估作业程序,并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二)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不得动支本会所定捐助财产之最低总额。

(三)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除经董事会决议及本会许可外,不得动支本会所定捐助财产之最低总额,及政府捐助(赠)之财产。

三、本会主管财团法人依上开安全可靠原则,可投资项目及额度如下:

(一)投资项目:

  1. 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认可之信用评等机构评定,长期信用评等达 AA-等级以上无担保公司债、银行或票券金融公司发行长期信用评等达AA-等级以上免担保商业本票。
  2. 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国内发行之股票型基金、指数股票型基金。
  3. 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核备发行之境外基金、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或其他国内基金(不含私募基金)。

(二)投资额度:

  1. 投资总额度不得逾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百分之二十。
  2. 投资总额度逾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百分之十者,应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并检附投资计画及评估报告书,报请本会许可後,始得为之;个别投资项目,其投资额度逾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百分之五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