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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95-04-26

民国95年04月26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法字第0950007568号函发

 

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有关捐(补)助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经费支用及考核等相关事宜,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对民间团体及个人捐(补)助预算执行应注意事项,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计画申请时间:海基会所送各项计画案及请拨年度分配预算数额,应於当年度年度开始前,具函向本会提出申请。但情况特殊或急迫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备。

三、计画申请文件:

(一)计画书格式应包括以下各项(详如附件格式):

1、计画名称

2、计画执行内容

3、计画实施期程

4、经费预算表

5、其他说明附件

(二)计画得采区分若干子计画方式提出。

(三)经费预算表部分,应注明该项计画经费所支用当年度捐(补)助费之金额,及占该项计画经费总数之比例,必要之处另请加附条列式说明。

(四)为经费审查需要,海基会相关经费编列标准应於事前函送本会备查。

四、计画审核:

(一)本会对申请捐(补)助案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查结果执行补助事宜;经核定捐(补)助之活动计画书,非经本会事前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二)本会依各处(室)业务分工,分由各业管处(室)收文并依权责审查,俟本会审查完成函复时,同时副知法政处及会计室(含附件),以确实掌握各项计画执行进度。

五、经费拨付:

(一)海基会应依其所送每月预算分配数,按月检具下列文件请款:

1、核准文件影本

2、捐(补)助经费之领据

(二)原计画如因特殊情事而变更计画期程或预算者,海基会应於变更前一个月内叙明理由函报经本会同意,得凭领据请款以支付相关费用。

(三)海基会於请拨4、7、10月份分配预算数时,应同时提报截至上季止之各项计画实际办理进度、经费支用情形、建议事项及预估完成期限等项目;年终核销结算时,应於次年元月5日前完成整体经费结报作业,倘捐(补)助款有结余时,应依规定於期限内缴回。

六、经费核销:

(一)海基会各项计画捐(补)助款核销作业应於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检具下列文件(惟最迟须於计画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前),办理核销手续:

1、计画执行绩效成果报告

2、费用支出明细表

3、原核准文件影本

(二)如属情况特殊或急迫无法如期核销者,应叙明原因报本会核备,以配合办理政府相关会计程序。

(三)凭证之处理,原则采就地审计方式,由海基会留存原始凭证,并妥善保管以备日後审计部查核作业。

七、计画执行监督与考核:

(一)为有效监督各计画能如期进行,本会於年度中举行会议,以了解各项计画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形,会议并得邀海基会派员出席说明。

(二)年度终了,本会得由各相关处室代表赴海基会进行实地查核。

(三)海基会应於年度总结报告,内容应包含计画执行绩效成果、经费运用情况及建议事项等项目。

八、采购事项监督:

(一)依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海基会办理捐(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捐(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之采购案件时,应适用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由本会加以监督。上开采购依法包含工程之定作、财物之买受、定制、承租及劳务之委任或雇佣等项。

(二)海基会依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办理采购案件时,应依政府采购法第18条决定适当之招标方式,并於办理招标(采购)、开标、比价、议价、决标及验收前通知本会,俾依采购法规定进行监督。

(三)海基会得先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申请政府采购资讯公告系统之帐号及密码,俾於采公开招标等招标方式办理上述采购案时,将相关采购资讯公开於该政府采购资讯公告系统。

(四)依政府采购法施行细则第2条第2项规定,采购法规定上级机关行使之事项,由采购法第4条所定监督机关为之。海基会遇有「政府采购法规定须报上级机关核准核定同意备查事项上级机关权责一览表」之采购案应函报本会,其中对於拟依采购法第56条第3项采最有利标决标之案件,并应提出采最有利标之理由及针对该采购之异质性详加分析,报经本会核准。

九、海基会执行计画时,如有违反相关法令、申请宗旨及本注意事项之规定,本会得撤销全部或一部之捐(补)助,并请求退还已捐(补)助之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