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依财团法人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九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之主管机关为大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 本会受理财团法人之申请设立时,应审酌其捐助财产是否足以达成设立目的。
前项捐助财产最低总额为新台币三千万元,现金总额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四条 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应建立人事、会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本会核定。
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在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达新台币五千万元或年度收入总额达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者,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报本会备查。
本会主管之财团法人,在法院登记之财产总额或年度收入总额达前项金额以上者,其财务报表应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应订定诚信经营规范。
第五条 前条所称诚信经营规范,财团法人应依下列指导原则订定,并经董事会通过,报经本会备查後实施:
一、本於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制定以诚信为基础之政策,并建立良好之财团法人治理与风险控管机制,以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
二、董事、董事长、监察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於从事业务有关行为,不得有违反诚信或不法等行为。
三、依业务性质,就前款所称违反诚信或不法等行为,明定其具体范围。
四、订定具体诚信经营及防范违反诚信行为方案,包含作业程序、行为指南及教育训练,并监督执行。
五、针对第二款之违反诚信或不法等行为订定检举制度,包含指派受理检举专责人员或单位及相关处理程序。
六、明定违反诚信经营规范之惩戒与申诉制度,并於财团法人内部揭露违反人员之职称、姓名、违反日期、违反内容及处理情形等资讯。
第六条 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应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本会提出年度目标。
本会於年度工作终了,应针对前项年度目标达成情形办理财团法人该年度之绩效评估。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