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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对中国制订「反分裂国家法」之立场

  • 发布日期:94-03-29

壹、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顾国际社会关切,於三月十四日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中华民国(台湾)对於中国此一藐视台湾主权、片面改变现状、升高两岸紧张、引起台海危机之行为,严正表明反对立场。

中华民国吁请国际社会正视中国通过该法违反国际法、伤害台湾民主发展、破坏两岸关系发展以及威胁区域安全,并采取积极措施制止中国之侵略行为,同时维护民主台湾之国际生存权。

贰、反分裂国家法之重点及意图

一、主要内容

中国制订之「反分裂国家法」共有十条条文,值得注意之文字如下:

1. 界定台湾地位:认为台湾是中国一部分,完成统一是包括台湾人民在内全中国人民之神圣职责【第二、四条】。

2. 定位两岸问题:认为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战遗留问题,解决台湾问题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干涉【第三条】。

3. 课加先决条件: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之基础【第五条】。

4. 采用非和平手段:在其单方认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时,对台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授权中国国务院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及组织实施【第八条】。

二、主要意图

1. 建立单边支配地位:中国经由该法在两岸关系上扮演立法者、裁判者及执法者三位一体角色。

2. 建构武力攻台之法律基础:中国藉该法将其对台作为由政策宣示转化为法律依据,在法律层次为侵略台湾铺路。

3. 向国际宣示强硬立场:重申台湾系其内政问题,向国际社会宣示其对台政策红线,作为与国际间关切台海局势之各方讨价还价之筹码。

4. 塑造伪善民主正当性:中国由人大审议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使其得以反映大陆民意为由,为对台强硬立场塑造所谓民主性及正当性。

参、批判反分裂国家法

一、违反国际法

1. 违反主权在民及人民自决原则

根据主权在民理念及联合国宪章明文规订之人民自决原则,中华民国主权属於台湾二千三百万人民。另根据1933年「蒙特维多国家权利及义务公约」规定之国家构成要素以及外交实践,中华民国作为主权独立国家之地位不容置疑。反分裂国家法系中国片面制订之国内法,该法宣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并主张以非和平手段实现统一,违反人民自决原则并侵犯中华民国主权。

2. 违反和平原则

联合国宪章明确宣示,其成立系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并确立不以武力解决争端之原则。1984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人民和平权利宣言」,确认享受和平系人民之神圣权利,要求各会员国必须去除战争,放弃在国际关系中行使武力,并尊重联合国宪章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之原则。中国制订之反分裂国家法仅系国内法,台湾非属中国管辖范围,该法之效力本不及於台湾,惟该法明文规定对台使用非和平手段已公然违反联合国宪章及「人民和平权利宣言」所揭示之和平精神。

二、伤害台湾民主发展

1. 否定民主价值

台湾与中国最大不同在於对民主人权之保障。中国大陆仍是以党领政之一党专制国家,人民权利与自由受到剥夺,人权纪录不断受到国际社会谴责。五十几年来,台湾政治已经由威权成功转型为多元民主,人民享有完整之政治与公民权利,可以修改宪法、直选国家元首以及选出代表组成国会,更拥有集会结社、言论与新闻自由,基本人权充分受到保障。惟在反分裂国家法之下,专制中国将可单方任意将台湾深化民主之举视同台独,并对台采取武力手段,这是对自由、民主及人权等普世价值之污蔑,更是人类文明之倒退。

2. 违反台湾民意

「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国家主权属於两千三百万台湾人民,台湾前途之任何改变,只有两千三百万台湾人民始有权决定」,此为当前台湾社会对於国家主权以及台湾前途之最大共识,亦系朝野政党最大公约数。最近民调即显示,超过九成以上台湾人民明确认同此一主张。中国虽一再宣称要「寄希望於台湾人民」,惟其制订之「反分裂国家法」却完全违反台湾民意,台湾三月上旬所作之民调显示,93.4%民众不赞成中国以制订该法作为武力攻台之藉口,立法院亦在朝野共识下於三月四日通过决议,呼吁北京当局应审慎三思而行。

三、破坏两岸关系发展

1. 片面改变现状

海峡两岸互不隶属之现状已经超过半世纪,台湾历次民调均显示百分之八十以上民众主张两岸维持现状。两岸之间应维持现状并经由对话方式和平解决歧见亦系国际社会之主流意见,惟中国在反分裂国家法中将其片面界定之「一中原则」化为法律,并明定「统一」是「台湾人民之法律义务与神圣职责」,已片面改变台海现状。

2. 背离两岸关系缓和之方向

改善两岸关系是中华民国政府一贯立场,去年以来我方一再对缓和两岸军事紧张、结束敌对状态以及改善两岸关系释出善意,除一再重申「四不一没有」之立场外,并呼吁两岸协商建立和平稳定之互动架构。今年农历春节前後两岸首度进行包机互航,使两岸关系之缓和露出曙光,国际社会均表肯定。长期以来,中国对台武力威胁及外交打压,系两岸关系难以改善之主要因素。因此,中国本应放弃打压及威胁台湾作法,惟中国不为此途竟执意制订威胁对台使用武力之反分裂国家法,只会使两岸更加分裂,两岸人民情感越离越远。

3. 扭曲两岸问题本质

在两岸关系发展上,台湾人民要求中国尊重中华民国存在之事实、尊重台湾人民「和平发展、自由选择」之权利、尊重台湾在国际社会之生存空间,惟中国在通过威胁使用暴力之反分裂国家法之後竟企图以经贸上略施小惠之伎俩欺骗台湾人民,完全扭曲两岸问题之本质,实则中国真正需要而台湾亦能提供者系民主制度、完整自由以及人权保障。

四、威胁区域安全

1. 中国加速对台动武准备

中国不断加强对台动武之准备,每年以两位数幅度增加国防预算,2004年增加11.6%,2005年又再增加12.6%。其2005年国防预算总额近300亿美元,惟实际金额估计当在650亿至760亿美元之间,高居世界第三位。1996年中国针对台湾南北两大港口试射飞弹,并连年进行针对性军事演习;近年来中国以每年超过100枚之速度增加对台飞弹部署,预估2006年将高达800枚。此外,中国陆续有新潜舰下水,其潜舰并多次出没台海及台湾东部海面,预估2006年将拥有高达50艘现代化潜舰。

近年来,中国方面对台动武之措词越来越强烈,在其2000年之国防白皮书中,中国宣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完全有决心、有信心、有能力、有办法扞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2002年改称「中国武装力量有决心、有能力制止任何分裂行径」,惟2004年则进一步称「中国人民和武装力量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彻底地粉碎台独分裂图谋」。此一趋势充分证明,中国制订之反分裂国家法本质上确实即为战争授权法。

2. 扩大动武条件

中国始终坚持不承诺放弃对台动武之立场,2000年以前中国宣示对台动武之三条件为:台湾宣布独立、台湾发生内乱、外国势力干涉,2000年2月中国公布「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文件,将对台动武条件改为:出现台湾被以任何名义从中国分割出去的重大事变、外国侵占台湾、台湾当局无限期地拒绝谈判。2005年通过之反分裂国家法则进一步扩大到:「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法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显见中国对台动武之条件越来越广泛,而其界定越来越模糊,中国之自由裁量权越大,相对而言,其对台海安全之威胁性即越高。

3. 危害区域安全

台湾位居西太平洋第一岛链,台海是从东北亚到东南亚之国际海空运输必经航线,台海安全攸关东亚之和平与稳定,国际社会均应共同关注。今年美日安保谘商委员会议之联合声明中即将「鼓励经由对话方式和平解决台海议题」列为共同战略目标之一。中国在「反分裂国家法」宣示将在其片面认定之条件下对台动武,同时以内政事务为由,反对外国介入,其结果将使台海随时处於可能爆发冲突危机之状态,进而危及区域安全与稳定,致周边国家均将同蒙其害。

肆、结论

面对中国片面制订改变台海现状之反分裂国家法,中华民国政府重申:海峡两岸应该秉持民主、自由、和平原则,透过对话化解双方歧见。中华民国政府将坚持「和解不退缩、坚定不对立」之既定立场,继续致力维护国家主权、改善两岸关系以及确保台海和平。   

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纽西兰以及欧盟,先後於三月十四日中国制订反分裂国家法之後发表谈话,反对中国以和平以外方式解决台海议题、呼吁中国尽速恢复两岸对话、劝阻中国采行升高台海紧张之单方行动,中华民国政府对於各国维护民主价值、确保和平安全之发言,表示欢迎与感谢,亦盼所有爱好民主自由之国家,以禁绝对中国军售以及协助台湾参与国际组织等具体方式,共同维护台海之民主、繁荣与和平。

 (中华民国外交部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