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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如何申报综合所得税

  • 发布日期:112-07-07

答: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2条及第24条第1项规定,属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自应与台湾地区来源所得并课所得税,虽其相关课税事宜该条例并未规范,惟同条例第1条但书亦已载明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因此,取得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应回归所得税法之规定课徵,亦即需以该笔所得总额合并课徵个人综合所得税。但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扣抵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相关资讯亦可上财政部网站查询(财政部大陆地区来源所得是否属海外所得,不用申报综合所得税?)。

类别

经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