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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9条规定,陆资取得我国不动产采许可制,须依「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事先申请取得许可方可登记。针对自然人取得住宅部分,内政部及相关机关并订定「543条款」(中国大陆人民购屋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成、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超过4个月、登记完毕後3年内不得移转);另订有长期总量、每年许可数额、集中度数额及事後每半年查核等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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