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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管理赴陆投资?

  • 发布日期:112-07-07

答:(一)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5条规定,赴陆投资或技术合作之产品或经营项目,区分为禁止类及一般类。针对一般类案件,经济部已订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审查原则」等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二)禁止类项目主要是基於国际公约、国防、国家安全需要、重大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考量,所以列为禁止前往中国大陆投资之产品或经营项目。目前有产业限制的负面表列产品项目,计有农业409项、制造业97项、部分服务业及涉及BOT基础建设之禁止类项目,另外部分有条件开放项目包括半导体制造封装测试及IC设计、面板制造、石化上游产品、不动产开发、保险证券等,其余为开放投资项目。

(三)另为避免陆企藉收购在陆台厂获取台湾关键技术,经济部已於111年4月21日修正发布「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将经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之转让出资视为技术合作,要求事前申请许可,巩固台湾关键技术产业领先优势。

类别

经贸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