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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交流注意事项  (点选开启法规查询)

  • 发布日期:91-04-23

民国86年4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86)陆文字第8604701号函发布

民国90年9月14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90)陆文字第9014836号函修正

民国91年4月23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陆文字第0910006834号函修正

 

一、为协助民间团体妥善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从事交流活动,维持交流秩序,促进两岸良性互动,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本注意事项所称之大陆人士,系指大陆地区各类专业人士。所称之接待单位,包括大陆人士来台从事交流活动之邀请单位及其在台参观访问之单位。

三、邀请单位计画邀请大陆人士来台时,应遵循「邀请大陆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须知」规定,安排与其专业领域相符之活动,并事先徵得受访单位之同意。

四、大陆人士在台从事交流活动,应依邀请计画办理,并确依邀访行程进行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变更接待单位及邀请计画。

五、接待单位对於大陆人士在台活动期间,应注意其安全,并善尽接待及活动安排事宜。在表达亲切之余,态度上应不卑不亢,并避免安排过度宣扬性之活动或铺张之邀宴。

六、大陆人士来台从事展演活动,在申请案未经核准前,不得从事售票事宜;相关展演活动之节目说明书等宣传品应以正体字印制。

七、接待单位安排大陆人士在台活动,不得从事未经许可或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且不可邀大陆人士涉足不当场所,或参与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活动。

八、接待单位接待大陆人士,应注意国家机密及安全之维护,对大陆人士利用情谊之不当要求,应提高警觉;对大陆人士在台期间进行统战之宣传及活动,应立即予以制止。

九、接待大陆人士,应遵守「接待大陆人士有关旗、像与称谓问题说明」。接待具有官衔之大陆人士,对其称谓以对等为原则,如其以正式官衔称呼我方官员,则可称呼其官衔;如其不称呼我方官衔,亦不应称呼其官衔。对於大陆方面要求变更接待单位名称或其他不合理之要求,应予拒绝。

十、接待单位应向大陆人士表明,基於国际礼仪,应尊重我活动场地内国旗、国父遗像及国家元首玉照等原有精神礼仪布置。对於变更布置之要求,应说明我方立场并予拒绝。

十一、接待单位如与大陆人士发生民事纠纷应尽速洽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助处理。

十二、接待单位对於大陆人士有违反本注意事项或其他法令之行为,应尽速告知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十三、邀请单位应於邀访结束後一个月内将邀访情形(含有无不妥言行资料)函送主管机关(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及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备查。

十四、邀请单位应依本注意事项办理接待事宜,如未依规定办理,主管机关视其情节,於一年至三年内对其申请案得不予受理。

「接待大陆人士来台交流注意事项」附件:

接待大陆人士有关旗、像与称谓问题说明 两岸交流日趋频繁,因交流而衍生之有关旗、像与称谓问题亦常发生。为使两岸交流在对等互惠情况下顺利进行,特将政府的立场作一说明,供各界遵循。

1、在国内举办两岸交流活动时,大陆方面要求撤去我国国旗及元首肖像时,应如何处理? 在两岸交流活动中,大陆人士受邀来台参访时,在面对我方悬挂国旗及元首肖像的场合,经常要求我方将旗、像移开。而这些布置是原有的,并非为举办两岸交流活动而设置,故提出这种要求,有如作客时,要求主人取下客厅某些摆设,是不适宜的。何况我们的团体到大陆时,从没有提出这种不礼貌的要求。有关此问题之处理方式为:

(1)坚持我国旗及元首肖像应维持原状。

(2)可於活动前,与大陆方面沟通我方对此问题之处理方式,以避免使其认为我方有意作此摆设。

(3)於交流活动中,有媒体拍摄或照相时,如对方要求,可避免将国旗及元首肖像摄入,以减少其「困扰」。

2、如何注意交流活动名称问题?

在两岸交流中,理应相互尊重,但中共常有意地将我贬为其地方政府,在双方寄发邀请函、应时卡片、会议资料或双方团体签署备忘录时,不准我使用中华民国及「国立」、「中央」等文字,而刻意将我固有的名称改为「中国,台北」、「台湾省」等,例如要求我将「中华民国○○○学会」改为「台湾○○○学会」,或将「国立○○大学」改为「○○大学」等。有关此问题之处理方式是:

(1)应使用机构或团体之全称,也可使用对等之城市名称;直接使用「海峡两岸」或「两岸」,或直接冠以活动名称,例如「海峡两岸环保问题研讨会」等。

(2)绝不接受矮化我方的用词,如「大陆与台湾省」、「台湾地区与华南地区」、「苏台」、「京台」等,故如「『闽台』经贸交流研讨会」等活动名称均不应使用。

3、邀请大陆人士来台参访时,应如何称呼之?

目前,两岸交流系以民间往来之形式进行,故我方对於大陆人士之称谓,可采下列方式:

(1)直接以「某先生」、「某女士」称之。

(2)以其担任所交流之民间团体之职称称呼之,如某协会顾问、某学会秘书长等。

(3)介绍我方官员时,一律以其官衔称之。对大陆官员之称谓,应以对等为原则;如其以正式官衔称呼我方,则可称呼其官衔;如其不称呼我方官衔,亦不应称呼对方官衔。

4、以文字叙述中共「国家」或地方「机构」时,应如何处理? 由於中共至今仍不承认我为政治实体,打压我使用国号、国旗等。而基於「对等」原则,当必须将中共之「国家」或地方「机构」以文字述明时,应在其机构名称加上引号,例如:「国务院」、「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

5、举办两岸学术会议时,应注意那些事项? 两岸学术研讨会是两岸间常举办的活动,虽为学术活动,但仍会遭遇不少问题,若无法妥善解决,恐影响会议进行及双方之情谊。有关此问题之解决方式有:

(1)学术研讨会应以学术研讨为主,并应禀持「学术归学术、政治归政治」之态度理性讨论,任何涉及双方意识型态之争议,宜由学者自我约束或由主办单位即时制止,而不宜刻意凸显主权之争。

(2)论文之年号、地理、历史等名词,应尊重原著,或各自沿用习惯用语,共同性文件可使用西元年号。

(3)对於论文之印制,可提供正、简字两种字体之版本。

(4)宜以「北京方面(当局)」、「台北方面(当局)」称谓双方政府,及以「台湾地区」、「大陆地区」互称。如大陆人士刻意凸显「祖国」、「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称谓,则我方应以「中华民国」、「我国」作为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