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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097年06月03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0972160538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历史条文)

民国103年07月07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31301164号函修正

 

一、行政院为加强所属各机关(构)(以下简称各机关)之研究发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机关应运用知识管理及其他创新方法,并办理研究计画,以推动研究发展工作。

各机关运用知识管理,应以前瞻性之规划,就业务相关事项,进行文件或资讯蒐集,注重知识分享、活用及创新,运用知识平台,创造知识价值,以强化研究发展之推动。

研究发展工作由各机关研考业务之主管单位负责推动。

三、办理研究计画之方式如下:

(一)本机关人员自行研究

(二)与有关机关人员共同研究。

(三)与专家或学术机构合作研究。

(四)委托专家或学术机构专题研究。

四、各机关应将研究计画项目、期程、经费等登录於政府研究资讯系统,有增修异动并应即时更新。

各机关研究计画结案後,应将执行成果及奖励情形登录於政府研究资讯系统。

五、行政院所属一级机关应定期至政府研究资讯系统确认本机关及所属机关研究计画资料登录情形,如有登录资料与实际办理情形不符者,应确实督导改进。

六、各机关得视需要,每年向本机关及所属机关查证研究发展工作推动成效,并提出检讨。国家发展委员会得不定期进行书面或实地查访。

七、各机关人员从事研究发展工作,对於下列各款工作之推动,有显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结束前予以奖励:

(一)对於国际竞争力与国家发展,提出创新建议。

(二)对於政府治理、机关业务,研提推动与改进作法。

(三)对於机关组织或法令规章,研提调整修正意见。

(四)对於机关研究发展工作积极推动。

八、前点所称之奖励如下:

(一)嘉奖、记功、记大功或发给奖金。

(二)依各机关陞迁评分标准表列入个人陞任评分。

(三)荐送进修或公开表扬。

(四)对具有特殊价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赞助出版。

(五)作为个人考绩项目之依据。

九、行政院所属一级机关应视业务特性,依本要点及相关法令,订定研究发展相关规定,并公开登载於机关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