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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097年07月02日行政院院授研展字第09721606775号函订定发布全文 12 点;并自即日生效 (历史条文)

民国103年07月07日行政院院授发社字第1031301164号函修正

 

一、为加强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构)(以下简称各机关)委托研究计画之管理,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委托研究计画,指各机关依业务需要,动用公务预算或其主管运用属政府所有之基金作为研究经费,委托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团体或个人执行具研究性质之计画。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研究发展实施要点第三点第三款所称之合作研究,具有委托性质者,准用本要点。

三、委托研究计画,依计画性质分类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类研究:各机关依业务需要办理,其研究成果系作为政府机关业务改进或政策研拟参考者。

(二)科学及技术类研究:各机关为提升国家科学技术而办理者。

前项第一款行政及政策类研究计画之中央主管机关为国家发展委员会,第二款科学及技术类研究计画之中央主管机关为科技部。

四、行政院所属一级机关应视业务特性,依本要点及相关法令,订定委托研究计画作业规定,统筹管理所属机关(单位)之委托研究计画;所定委托研究计画作业规定,并公开登载於机关网页。

五、各机关於编拟年度委托研究计画概算前,应就政策需求、计画目标、执行急迫性与可行性、预期成效、预算来源与编列之合理性、是否重复研究等进行先期审议,并报经机关首长核定。

六、科技部应建置政府研究资讯系统(英文简称为GRB),供各机关登录建档及查询委托研究计画资料。

七、各机关委托研究主题之选定,应以符合施政计画及业务发展需要为原则。

各机关应参考政府研究资讯系统,审慎选定委托研究主题、委托对象及研究人员;选定委托对象时,除应审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间接受政府委托研究计画达二项以上者,尤应审慎衡酌考量。

前项所称同一期间,指研究计画之研究期程重叠达四个月以上。

八、各机关委托研究计画主题及其研究重点,除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所定情形外,应登录政府研究资讯系统及刊登於机关网页;增修异动时,应即更新。

各机关委托研究报告全文,除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所定情形外,应登录政府研究资讯系统及刊登於机关网页。

九、委托研究计画如需出国考察,应另提出国计画书,并委托研究计画书审查;考察报告应列为研究报告附录或由委托机关存档备查。

十、各机关除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十八条所定情形外,应於委托研究计画结束後四个月内将委托研究报告二份及电子档函送国家图书馆办理寄存,供公众参考使用。

十一、中央主管机关得会同相关机关就各机关委托研究计画管理情形进行书面或实地查访。

十二、委托机关之人员参与委托研究工作,不得支领研究计画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