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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2-12-31

民国098年07月27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综三字第0981020624Z号令修正发布

民国100年10月21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综三字第1001021608Z号令修正发布(历史条文

民国102年12月31日文交字第10230378462号令修正发布

 

一、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本注意事项所称大陆地区新闻人员,指依大陆地区法律成立之报社、通讯社、杂志社及广播、电视事业所指派,以报导时事及大众所关心事务为主之专业人员。

三、大陆地区新闻人员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执行单位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以下简称入出国及移民署),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文化部。

四、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应洽台湾地区新闻事业或相关团体担任邀请单位,於来台之日十四日前,由邀请单位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提出申请。但因采访特别需要者,不在此限。

五、大陆地区新闻人员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采访,应备下列文件:

(一)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最近二寸半身黑白照片二张及最近二寸半身彩色照片三张。

(二)保证书。

(三)采访计画及行程表。

(四)邀请函影本。

(五)邀请单位立案证明或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六)所属媒体主管签署之专业造诣证明文件(内容包括:1.媒体概述。2.任职简历-任职年限、工作性质、曾任职务等。3.所属媒体指派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意思表示)。

六、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依许可之采访计画及行程表从事采访活动,不得擅自变更。采访计画及行程表有变更者,邀请单位或该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先向文化部报核,再检具变更采访计画及新行程表送入出国及移民署备查。

七、大陆地区新闻人员应遵守新闻人员职业道德,并秉持公正客观原则从事采访活动。

八、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驻点采访之大陆地区新闻人员,由文化部核发记者证。记者证效期与入出境许可证停留期间同。

前项大陆地区新闻人员从事采访活动时,应事先徵求受访机关(构)或单位之同意,并主动出示记者证。

记者证仅供持证人证明新闻人员身分之用,不得转作其他用途。

记者证遗失时,应检附申请函向文化部申请补发。

九、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应遵守中华民国法令。

十、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采访之大陆地区新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得废止其记者证;入出国及移民署得废止其入出境许可证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

(二)采访期间变换所属媒体或丧失新闻人员身分。

大陆地区新闻人员进入台湾地区采访期间,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应即缴回记者证及入出境许可证,并於三日内离境。

十一、(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