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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2-12-26

民国089年11月7日行政院新闻局(89)正综二字第16772号函分行

民国096年03月8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综三字第0960002634号函修正第二点、第四点

民国098年05月27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综三字第0981020388号函修正第二点、第六点

民国100年10月21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综三字第1001021608Z号令修正发布 (历史条文)

民国102年12月26日文化部文交字第10230378461号令修正发布

 

一、政府机关(构)於接受大陆地区新闻人员采访时,依本注意事项办理。

二、政府机关(构)对於大陆地区新闻人员申请采访案,应审酌下列事项,以为准驳:

(一)采访者有无文化部核发之记者证;

(二)申请采访是否与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许可之行程表内容相符;

(三)考量业务性质是否接受采访;

(四)申请人所属媒体之前次新闻人员是否配合办理第六点事项。

三、政府机关(构)於接受大陆地区新闻人员采访时,应由发言人或获授权人员代表发言。

涉及外交事务者,由外交部发言;涉及大陆事务者,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言,其他事务由各该主管机关(构)本於职掌发言。

四、受访之政府机关(构),对於采访之大陆地区新闻人员有未依规定申请或其他异常行为者,应即停止采访,并及时向政风单位或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及文化部反映。

五、受访之政府机关(构)於大陆地区新闻人员采访结束後七日内,将采访纪录分送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参考。(纪录表参考范例如附件)

六、受访之政府机关(构)应请大陆地区新闻人员,於采访结束後尽量提供刊播报导剪报或影带供参。受访之政府机关(构)接获报导剪报或影带後,应分送文化部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