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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101-03-26

民国098年09月08日新广三字第0980622155Z号令订定(历史条文

民国101年03月26日新广一字第1010620407Z号令修正

 

一、订定目的

为审核大陆地区主创人员及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陆方人士)来台参与合拍电视戏剧节目(以下简称合拍剧)之申请案,特订定本原则。

二、主创人员及技术人员之定义

本原则所称主创人员,系指担任制作人、编剧、导播(演)、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职务之人;所称技术人员,系指担任摄影、灯光、收音、剪接、动画及音效职务之人。

三、合拍剧应具之条件

合拍剧应符合下列各款条件:

(一)依进口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该合拍剧之原产地为台湾地区。

(二)参与合拍之邀请单位应为依法设立之台湾地区无线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制播广播节目者除外)或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电视节目制作业。

(三)参与合拍之台湾地区业者应为依法设立之台湾地区无线电视事业、卫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者(制播广播节目者除外)或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之电视节目制作业(以下简称我方)。

(四)合拍剧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宣扬共产主义或从事统战。

2.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3.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4.凸显中共标志者。但因内容需要,不在此限。

(五)合拍剧主要场景(包含棚内及外景,以下同)应有台湾地区场景,且其後制作(指录音、剪辑、特效、音效及其他後制工作)应於台湾地区完成。但台湾地区无相关後制作设备或技术者,不在此限。

(六)陆方人士薪资非由参与合拍之我方支付。

(七)参与合拍剧之台湾地区人民应逾下列各目职务总人数之三分之一:

1.制作人、编剧、导播(演)。

2.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

3.技术人员。

四、申请人资格

陆方人士应有表演或节目制作经验,并符合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十、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应具备之专业资格。

五、申请方式

陆方人士应於预定来台之日十四日前,依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其属紧急情况者,得於预定来台之日五个工作天前提出申请:

(一)在大陆地区者:由邀请单位代向内政部申请。

(二)在第三地区者:以分开送件方式,由申请人检附入出境许可证申请书、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来台目的说明书及预定行程表,并备具相关文件之电子档,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政府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申请;邀请单位另检具应备申请文件一式三份,代向内政部申 请。但该地区无驻外馆处者,得由邀请单位代向内政部申请。

六、来台人数

(一)申请来台参与合拍剧之陆方人士,不得逾下列各目职务总人数之三分之一:

1.制作人、编剧、导播(演)。

2.主要演员(主角及配角)。

3.技术人员。

(二)陆方人士不得同时担任合拍剧之男主角、女主角。但男主角及女主角逾二人时,不在此限,且陆方人士担任男主角及女主角之人数不得逾该总人数之二分之一。

(三)每位陆方男主角及女主角得申请助理人员五人陪同来台;助理人员在台仅得协助处理上述人员拍戏相关事宜,不得参与合拍剧之演出或制作。

七、许可证效期及停留期间

陆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员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得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翌日起算三个月。但上述人员须经常来台,且经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有必要者,得许可发给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

陆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员在单次入出境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得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间内入境者,应重新提出申请。

陆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员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其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八、邀请单位注意事项

(一)邀请单位应备下列文件:

1.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邀请单位及应备具之申请文件表十、大陆地区大众传播人士申请文件。

2.来台参与合拍之陆方人士履历,其有申请助理人员陪同来台时,并应叙明该助理人员来台担任之工作内容及其来台、离台日期。

3.陆方人士之酬劳支付方式及邀请单位与陆方人士合作方式细目(应含节目销售模式及合拍剧版权分配方式)。

4.合拍剧剧本大纲(含每集一千二百字至一千五百字之剧情大纲、人物、主要场景及次要场景之介绍)。

5.节目内容无第三点第(四)款各目情形之切结书。

6.参与合拍剧之主创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参与制拍作业人员明细表(各该主创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参与制拍作业人员请注明国籍、担任职务;其为主要演员者,应注明国籍、所饰演人物之姓名及主配角别)。

7.制作计画及制作预定日程表(内容应含合拍剧预定制作完成期程、合拍剧预定拍摄及後制作之期程、地点、场次、参与之主创人员及技术人员,并应就陆方人士参与演出、制作部分,及後制作地点、台湾地区以外场景特别标注)。

8.经大陆当地涉台公证处公证,并将公证书正本送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验证之合拍协定意向书。

9.经大陆当地涉台公证处公证,并将公证书正本送请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验证之参与合拍之陆方法人注册登记证明(陆方自然人者,应提交履历)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影本。

10.合拍剧剧本大纲、制作计画及制作预定日程表之内容,与向大陆地区申请合拍及发行许可之申请文件内容相同之切结书;如有不相同者,应提出说明。

(二)行程安排、保险、保证人及保证责任应依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三)陆方人士及其助理人员来台期间,邀请单位应依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要求,提出活动报告,主管机关或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得随时进行访视或其他查核行为。

(四)邀请单位应於合拍剧制作完成後六十日内,将完成之合拍剧光碟片、制作完成日期、主要场景拍摄地点、後制作地点、参与合拍剧之主创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参与制拍作业人员明细表(各该主创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参与制拍作业人员请注明国籍、担任职务;其为主要演员者,应注明国籍、所饰演人物之姓名及主配角别;其为我国籍者并应含联络地址与电话),陈报行政院新闻局。

(五)邀请单位应於合拍剧在大陆地区首播十日内,将播送之通路、日期及时段,陈报行政院新闻局。

(六)合拍剧制作完成後一年内未於大陆地区首播者,邀请单位应於行政院新闻局指定期限内,检附该局指定之文件,以书面叙明理由,陈报该局。

九、违规之处理

(一)违反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规定者,依该办法规定处理。

(二)来台制作节目之大陆地区人士及其助理人员,违反我国其他法令规定者,应依各该法令处理。

十、组织改造後本原则有关本局权利义务移转承接机关之规定

因组织法变更,本原则有关本局之权利及义务,由承接本原则业务之行政机关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