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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93-03-01

民国93年3月1日行政院大陆员会陆法字第0930003531之1号


主旨:本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之事项。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之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经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会商各该主管机关,决议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公告。

公告事项:

一、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

二、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为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成员。

附件:「对於『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公告事项之说明」一份。

副本:五院秘书处、司法院、审计部、铨叙部、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行政院消费保护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台北市、高雄市、台湾省、福建省政府、各县(市)政府、本会企划处、文教处、经济处、秘书处︵请刊登公报︶、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工作小组(均含附件)︵请刊登网站,附磁碟片︶


对於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禁止担任大陆地区职务或为其成员公告事项之说明

一、禁止担任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务或为其成员之原则:

(一)涉及国家认同或基本忠诚度

(二)对台统战工作

(三)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二、有关大陆地区「党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说明如次:

(一)党务系统:例如,中国共产党中央、各级党务机构及该等机构直属机构、事业机构(人民日报等)、派出机构(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等)、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中央统战部等)或议事性领导机构及所属团体。

(二)军事系统:例如,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机关、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各军兵部和武警总部、人民解放军各大军区、各军事院校及该等单位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三)政务系统:

1、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画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及该等机关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1)直属特设机构:例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2)直属机构:例如,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该等机关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3)直属事业单位:例如,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及该等机关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4)办事机构:例如,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及该等机关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5)部委管理国家局:例如,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该等机关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6)其他:例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区市旗、乡镇行政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及该等行政机关所属机构、事业单位、团体。

(四)前三项规定以外具政治性之机关(构)、团体: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各级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组织、村级行政组织、党派群众组织团体、大众传播体系组织、具有准官方性质之社会团体。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黄埔军校同学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海外交流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中华海外联谊会或其他政治性机关(构)、团体。

2、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性质涉及对台工作、对台研究,有妨害国家安全或利益之虞。

类别

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