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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93-03-01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单位

主旨:有关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应经许可担任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之职务或为其成员之公告,本会将会同各该主管机关於二个月内公告。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如有个案或谘询需要,请洽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并由其转各该主管机关处理。

说明:依据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担任大陆地区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职务或为其成员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项及第三项规定办理。

正本:司法院、审计部、铨叙部、内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财政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交通部、侨务委员会、中央银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闻局、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国立故宫博物院、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行政院农业委员会、行政院文化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行政院体育委员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行政院消费保护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台北市、高雄市、台湾省、福建省政府、各县(市)政府

副本:五院秘书处、本会企划处、文教处、经济处、秘书处(刊登公报)、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工作小组(均含附件)

主任委员 蔡 英 文

类别

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