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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香港、澳门或是经由香港、澳门转赴第三地时,有哪些是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禁止携带之物品?

  • 发布日期:100-07-25

一、在香港及澳门,电击棒、瓦斯喷雾器及伸缩棒均被视为违禁品。其中,电击棒被视为具有攻击性的武器,凡持有者,无论持有原因为何,均属违法行为,警方会对持有人进行检控;香港及澳门当地法令更规定,虽未随身携带电击棒,仅放置於托运行李中转机,亦属违法行为,如经海关於通关时查获,则会对电击棒持有人进行起诉。此外,近年来,国人携带瓦斯喷雾器及伸缩棒之情形更为频繁,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对於携带该等违禁品之处置,通常为没收,或对持有人提出检控,国人务须注意。

二、国人万一因携带电击棒、瓦斯喷雾器及伸缩棒等违禁物品在香港或澳门遭海关查扣时,可联络香港事务局(驻地名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或澳门事务处(驻地名称: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协助处理。(电话:香港: 852-93140130、852-61439012;澳门:853-66872557)。

三、有关勿携带违禁品入出境或过境香港、澳门之资讯,请参阅香港警务处网页(网址: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04_crime_matters/cpa/cpa_at_01.html)、或澳门海关网页(网址:https://www.customs.gov.mo/cn/index.html)。

类别

1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