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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旅游,电击棒、喷雾器等违禁品不可带

  • 发布日期:104-02-18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07号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提醒国人,春节长假来临,如前往港、澳旅游或过境港、澳时,请勿携带电击棒等港澳政府列为管制物品,以免因误触当地法令遭到罚款甚至拘留。

依据香港警方统计,103年计有30名国人入境香港或在香港转机时,因误携电枪类装置而遭到拘捕。陆委会表示,香港法令规定电枪类装置(如电击棒、TASER电击枪等)系属枪械,携带此类物品即属严重犯罪行为,可处以罚款港币1万元及监禁14年。国人入境或过境香港,请勿携带前述管制物品,或放置於随身行李、托运行李中,以免误触当地法令遭到罚款、拘留。

陆委会特别提醒,除前述电枪类装置外,瓦斯喷雾器(含胡椒喷雾唇膏)、伸缩警棍(含手电筒型之伸缩棍)、手指虎(俗称「铁莲花」之指节环)、弹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亦被视为具攻击性武器,凡持有即属违法,如经当地海关查获,将会对持有人起诉。在澳门,亦有类似规定。

陆委会表示,国人在香港、澳门倘遇急难事件,请拨打我驻港澳机构24小时联系电话,陆委会香港事务局紧急联络电话(852)6143-9012、(852)9314-0130,陆委会澳门事务处紧急联络电话(853)6687-2557 。

新闻联络人:洪伯昌
电话:0963-604-572

类别

1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