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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港澳或过境港澳勿带电击棒等违禁品,以免受罚

  • 发布日期:105-02-05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10号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提醒国人前往或过境港澳时,切勿携带电击棒、瓦斯喷雾器等港澳政府列为管制之物品,以免误触当地法令遭到罚款甚至拘留。倘遇紧急急难事件,可向我驻港澳机构求助。

陆委会指出,依香港法例,持有或随身携带电枪类装置(如电击棒、TASER电击枪等)物品属严重犯罪行为,违者可处罚款或监禁。在澳门,亦有类似规定。国人入境或过境港澳,时有因不谙当地法令,误携港澳政府列为管制之物品,经当地海关查获而遭起诉情形。

陆委会进一步说明,前述港澳政府管制之电枪类装置物品,无论是随身携带或托运行李中,均被港澳政府视为违法行为。此外,除前述电枪类装置外,瓦斯喷雾器(含胡椒喷雾唇膏)、伸缩警棍(含手电筒型之伸缩棍)、手指虎(俗称「铁莲花」之指节环)、弹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港澳均被视为具攻击性武器,凡持有亦属违法。陆委会吁请国人避免携带前开物品前往港澳或经港澳中转,以免遭受无谓困扰。

国人在香港、澳门倘遇急难事件,请拨打我驻港澳机构24小时联系电话,陆委会香港事务局紧急联络电话(852)6143-9012、(852)9314-0130,陆委会澳门事务处紧急联络电话(853)6687-2557 。

新闻联络人:洪伯昌
电话:23975589分机7021

类别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