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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赴港澳,请勿携带电击棒等当地政府管制物品

  • 发布日期:104-06-30

陆委会新闻稿编号第034号

暑假为国人出国旅游旺季,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提醒国人,不论是前往港澳旅游,或仅於港澳转机过境,均应避免携带电击棒、喷雾器等港澳政府列为违禁之物品,以免误触当地法令致遭罚款甚至拘留。

香港法例规定,电枪类装置(如电击棒、TASER电击枪等)系属枪械,凡持有即属严重犯罪行为,违者可处罚款港币10万元或判监禁最高可达14年。依香港警方提供资料,以本年4月为例,国人因持电枪类管制品而遭起诉已有3件,均系於香港过境转往第三地或返台时被查获。陆委会特别提醒国人,不管是前往港澳旅游或仅於港澳转机、过境,均应避免随身携带,或於随身行李、托运行李中放置前述管制物品,以免误触当地法令。

陆委会进一步说明,除前述电枪类装置外,瓦斯喷雾器(含胡椒喷雾唇膏)、伸缩警棍(含手电筒型之伸缩棍)、手指虎(俗称「铁莲花」之指节环)、弹簧刀及梳子刀等物品,在香港亦被视为具攻击性武器,如持有即属违法。在澳门,亦有类似规定。

陆委会表示,国人在香港、澳门倘遭遇急难事件,请拨打我驻港澳机构24小时联系电话,陆委会香港事务局紧急联络电话为(852)6143-9012、(852)9314-0130,陆委会澳门事务处紧急联络电话为(853)6687-2557 。

新闻联络人:林书玭
电话:23975589分机7033

类别

1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