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相关规定,中国大陆人民来台短期探亲规定如下:
1.已在台定居之中国大陆配偶,由原规定中国大陆3亲等内血亲,得申请来台短期探亲,放宽该3亲等内血亲之配偶,亦得申请来台短期探亲,如舅妈。
2.在台依亲居留及长期居留阶段之中国大陆配偶,原规定中国大陆父母,得申请来台短期探亲,放宽2亲等内血亲或其配偶,亦得申请来台短期探亲,如妹妹及妹夫。
(二)中国大陆人民申请来台短期探亲,停留期间规定如下:
1.父母及继父母:1-3个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6个月。
2.子女及其配偶:3个月,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2次。
3.2亲等血亲及其配偶:3个月,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2次。
4.3亲等血亲及其配偶:1个月,不得申请延期,每年申请来台次数不得逾6次。
(三)至於相关申请程序及应备文件等事宜,可以洽询主管机关内政部移民署(电话:02-23889393;地址:台北市广州街15号;网址:内政部移民署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