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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兩公報」:台灣人民命運的鎖鍊

  • 發布日期:97-03-14

中國政府於2005年3月14日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片面界定兩岸關係現狀,以「中國內戰遺留問題」的說法企圖否定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的現實,同時更設定將以「非和平」方式做為解決台海問題的選項。該法制定三年來,中國無視台灣為主權國家的事實與現狀,持續利用該法壓制台灣國際人格及民主發展空間,同時操作「軟硬兩手」之統戰手法,分化台灣內部團結、製造社會對立,導致兩岸關係惡化,政軍對峙緊張局勢升高,對亞太區域安全穩定形成嚴重威脅。

更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在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後,就邀請在野黨主席訪問中國,並推出了「連胡」與「連宋」兩個公報,搞起「一法兩公報」的新對台框架,企圖逐步完成統一臺灣的最高戰略目標,是對台灣政府大陸政策的另一項嚴厲挑戰。針對中國所炮製的「一法兩公報」的意義、實踐與危害之說明如次:

一、何謂「一法兩公報」?

所謂的「一法」指的是「反分裂國家法」,「兩公報」則是「連胡」及「宋胡」會談新聞公報。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號,中國人大不顧全世界主要國家的反對,通過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明白授權國務院及中央軍委會在三種情況下,得以非和平的手段解決所謂的「臺灣問題」,這是對台「硬的一手」的法制化。另外,「反分裂國家法」也規定了增進與鼓勵兩岸各種文教、社會、經貿交流的政策,以體現對台「軟的一手」的策略。「反分裂國家法」通過後,北京當局先後邀請國民黨主席連戰、親民黨主席宋楚瑜赴北京訪問,並分別發表所謂的「連胡」及「宋胡」會談新聞公報。因此這「一法兩公報」可以說完全在北京當局主導下所產生的,連宋兩人可說只是配合演出而已,我們可以從底下三個方面來加以說明。

(一)「兩公報」替北京「一個中國原則」定義背書

這兩項公報完全接受北京當局,以「反分裂國家法」所設定的對台政治框架與政策,即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堅決反對「台獨」,及早日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規定,「爲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同法第五條規定,「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此中所謂的「根據憲法」指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前言,「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而「連胡」公報開宗明義就表示,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是中國共產黨與中國國民黨兩黨的共同主張。此中的「九二共識」雖然沒有註明是「一個中國原則」的共識,但也沒有說明是「一中各表」的共識。不過「宋胡」公報則清楚地否定了「一中各表」,堅持了「一個中國原則」,我們看到該公報的第一點:

一九九二年兩岸達成的共識應受到尊重(一九九二年兩會各自口頭表述原文:海基會表述─「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協會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在前述兩岸各自表明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九二共識」(「兩岸一中」)的基礎上,盡速恢復兩岸平等協商談判,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務實解決兩岸共同關心的重大議題。

此一內容把藍軍一向所堅持的「九二共識」是「一中各表」的主張,可以說完全葬送掉。雖然前一段試圖還原一九九二年香港會談真相,曾經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內涵,在雙方交涉過程有著不同的表述,但結果第二段不僅沒有尊重這種歧異,卻重新加以詮釋並定調為:「前述兩岸各自表明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九二共識』(『兩岸一中』)」。這真是不談還好,越談越糟糕,竟然得出北京所一再堅持的「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定義。而且另創新名詞「兩岸一中」來等同「九二共識」。其實,「兩岸一中」根本就是「一個中國原則」的「新三段論」,也就是「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所明訂的:「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這樣的結果連當年創造「九二共識」一詞的陸委會前主委蘇起都認為,這樣的定調「九二共識」,並把它說成是「兩岸一中」,實在是:「一中多一點,各表少一點」。

而在北京觀察「宋胡」會談的《中國時報》記者朱建陵也發出新聞稿表示,「此間消息指出,對於親民黨團汲汲於爭取的兩岸政治定位問題,在一定的前提下,大陸願意做出讓步,但一中的實質則沒有任何退讓空間。也就是說面子可以讓給臺灣,但大陸裡子寸步不讓。」[1]這樣的外界評論及新聞觀察,使得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回國後在機場便迫不及待地澄清,「兩岸一中」就是「兩岸各表一中」,但是我們翻遍中共的官方網站,看不到北京方面有這樣的詮釋。無怪乎施明德先生後來在接受《聯合報》記者訪問時表示:「宋先生處理『一中各表』問題,也是太急了,把兩岸該拖的事情拿出來處理。『兩岸一中』讓人聽不懂,如果『兩岸一中』就是『兩岸各表一中』,為何這話不在中國大陸講,回來才講?」[2]事實上,胡錦濤在接待宋楚瑜的致歡迎詞時,首先就開宗明義表示,「宋主席和親民黨堅持體現『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堅持反對台獨,主張發展兩岸關係,我們對此高度肯定和讚賞。」就已經替宋楚瑜定了調,在主場優勢的情況下,宋根本無力反駁,可以說著實吃了一記大悶虧,所以才會在回來時一下飛機就急著澄清,可是為時已晚。但這也使得陳總統及民進黨政府更堅信,九二沒有「一中各表」的共識,「連胡」及「宋胡」會談新聞公報中所談的「九二共識」,根本就是替北京的「一個中國原則」定義背書。

(二)「兩公報」完全呼應「一法」

「連胡」及「宋胡」兩公報所設定的兩岸談判議題,根本就是承接「反分裂國家法」所設定的談判議題。我們可以將三者的內容比較如下,並參見表三之一:

「反分裂國家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連胡」公報呼應的文字是:「建立兩黨定期溝通平臺,包括開展不同層級的黨務人員互訪,……邀請各界人士參加,組織商討密切兩岸交流的措施等。」「宋胡」公報則呼應:「擴大兩岸民間交往,為兩岸人員往來提供便利。」「擴大兩岸人才交流。」「匯集兩岸專家學者及各界傑出青年之智慧與經驗,籌設『兩岸民間精英論壇』,集思廣益,研討兩岸關係發展的各項政策性建議。」

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即三通),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連胡」公報呼應的文字是:「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促進兩岸展開全面的經濟合作,建立密切的經貿合作關係,包括全面、直接、雙向『三通』,開放海空直航,加強投資與貿易的往來與保障,進行農漁業合作,解決臺灣農產品在大陸的銷售問題,改善交流秩序,……進而建立穩定的經濟合作機制,並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

「宋胡」公報則呼應:「積極推動兩岸通航。……逐步促成二○○六年開始全面、直接、雙向通航。」「促進實現兩岸直接貿易和直接通匯,進一步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促進兩岸恢復協商後,就建立兩岸貿易便利和自由化(兩岸自由貿易區)等長期、穩定的相關機制問題進行磋商。」「加強兩岸農業合作,擴大台商在農業領域的投資,增加臺灣農產品在大陸的銷售。」「促進實現兩岸企業雙向直接投資。推動兩岸銀行、保險、證券、運輸、醫療等服務業的具體合作。促進兩岸展開全面經濟交流,進而建立穩定的經貿合作機制。」

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連胡」、「宋胡」兩公報對此一條款並沒有明顯的對應文字,不過「宋胡」公報有「擴大兩岸人才交流」的文字。「連胡」公報有藉由國共兩黨所建立的溝通平台,「邀請各界人士參加,組織商討密切兩岸交流的措施等」,但目的都不是「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連胡」公報呼應的文字是:「改善交流秩序,共同打擊犯罪。」「宋胡」公報則對此一主題沒有呼應。

該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連胡」、「宋胡」兩公報對此一條款並沒有明顯的對應文字,不過「連胡」公報有「推進兩岸關係良性健康發展」「宋胡」公報有「共同維護台海和平與安全,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等文字,但都是基於「九二共識」的前提,在兩岸恢復平等協商或談判後才有的議題。

該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對於以上的規定,「連胡」、「宋胡」兩公報都集中在「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以及「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等議題上。其中「連胡」公報呼應的文字是:「促進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架構,包括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避免兩岸軍事衝突。」「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討論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包括優先討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的問題。」

「宋胡」公報呼應的文字是:「兩岸應通過協商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並期未來達成和平協議,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共同維護台海和平與安全,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促進恢復兩岸平等協商後,討論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包括優先討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活動的相關問題。」

從以上的內容分析,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連胡」及「宋胡」兩公報與「反分裂國家法」的關連性。再從時間上分析,「反分裂國家法」先於「連胡」及「宋胡」兩公報。所以我們要說「一法兩公報」,實際上是「連胡」、「宋胡」兩公報在呼應及落實「反分裂國家法」。

表三之一  「反分裂國家法」與「連胡」、「宋胡」兩公報內容比較
反分裂國家法連胡公報宋胡公報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第三條  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

解決臺灣問題,實現祖國統一,是中國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臺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

一、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謀求臺海和平穩定,促進兩岸關係發展,維護兩岸同胞利益,是兩黨的共同主張。

二、促進兩岸同胞的交流與往來,共同發揚中華文化,有助於消弭隔閡,增進互信,累積共識。

三、和平與發展是二十一世紀的潮流,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符合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也符合亞太地區和世界的利益。

一、促進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盡速恢復兩岸平等談判。

一九九二年兩岸達成的共識應受到尊重(一九九二年兩會各自口頭表述原文:海基會表述─「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海協會表述─「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

在前述兩岸各自表明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即「九二共識」(「兩岸一中」)的基礎上,盡速恢復兩岸平等協商談判,相互尊重,求同存異,務實解決兩岸共同關心的重大議題。

二、堅決反對「台獨」,共謀台海和平與穩定。

「台獨」主張傷害兩岸人民情感,不利台灣與大陸發展正常的互利合作關係,更嚴重破壞台海及亞太地區的安全與穩定。雙方對任何推動「正名」、「公投制憲」等破壞台海現狀的「台獨」活動,均堅決反對。

希望台灣當局領導人切實履行二月二十四日重申的「四不一沒有」的承諾和不通過「憲改」進行「台灣法理獨立」的承諾。只要台灣沒有朝向「台獨」發展的任何可能性,才能有效避免台海軍事衝突。

第六條  國家採取下列措施,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瞭解,增強互信;

(二)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共同弘揚中華文化的優秀傳統;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

(五)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一、促進兩岸經濟全面交流,建立兩岸經濟合作機制促進兩岸展開全面的經濟合作,建立密切的經貿合作關係,包括全面、直接、雙向「三通」,開放海空直航,加強投資與貿易的往來與保障,進行農漁業合作,解決臺灣農產品在大陸的銷售問題,改善交流秩序,共同打擊犯罪,進而建立穩定的經濟合作機制,並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優先討論兩岸共同市場問題。

二、建立兩黨定期溝通平臺,包括開展不同層級的黨務人員互訪,進行有關改善兩岸關係議題的研討,舉行有關兩岸同胞切身利益議題的磋商,邀請各界人士參加,組織商討密切兩岸交流的措施等。

一、加強兩岸經貿交流,促進建立穩定的兩岸經貿合作機制。兩岸合則兩利,分則兩害,通則雙贏。雙方願促進加強推動兩岸經貿等實質性交流﹔在互惠合作、創造雙贏的基礎上,開展兩岸關係良性互動。

(一)積極推動兩岸通航。促進以二○○五年春節包機成功的模式,實現客運包機節日化、常態化,並逐步推動貨運便捷化,逐步促成二○○六年開始全面、直接、雙向通航。

(二)促進實現兩岸直接貿易和直接通匯,進一步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三)促進兩岸恢復協商後,就建立兩岸貿易便利和自由化(兩岸自由貿易區)等長期、穩定的相關機制問題進行磋商。

(四)加強兩岸農業合作,擴大台商在農業領域的投資,增加臺灣農產品在大陸的銷售。大陸方面提供通關、檢驗、檢疫便利和部分農產品(水果)零關稅等優惠待遇,以協助解決臺灣水果豐收季節之滯銷問題。臺灣方面落實農產品(水果)的直接運輸。

(五)促進實現兩岸企業雙向直接投資。推動兩岸銀行、保險、證券、運輸、醫療等服務業的具體合作。促進兩岸展開全面經濟交流,進而建立穩定的經貿合作機制。

(六)促進兩岸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商談解決保護台商投資權益的問題﹔商談處理避免對台商雙重徵稅的問題。

(七)擴大兩岸民間交往,為兩岸人員往來提供便利。大陸方面進一步簡化臺灣同胞往來大陸的入出境手續。

(八)大陸方面盡快實施在大陸就讀的臺灣學生與大陸學生同等收費標準,並爭取於年內設立臺灣學生獎學金。

(九)擴大兩岸人才交流。大陸方面逐步放寬政策,鼓勵和促進臺灣同胞在大陸就業。

四、推動建立「兩岸民間精英論壇」及台商服務機制。匯集兩岸專家學者及各界傑出青年之智慧與經驗,籌設「兩岸民間精英論壇」,集思廣益,研討兩岸關係發展的各項政策性建議。雙方共同推動建立和完善為台商服務的機制。

第七條  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統一。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臺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統一的步驟和安排;

(四)臺灣當局的政治地位;

(五)臺灣地區在國際上與其地位相適應的活動空間;

(六)與實現和平統一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一、促進儘速恢復兩岸談判,共謀兩岸人民福祉促進兩岸在「九二共識」的基礎上儘速恢復平等協商,就雙方共同關心和各自關心的問題進行討論,推進兩岸關係良性健康發展。

二、促進終止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促進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達成和平協議,建構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的架構,包括建立軍事互信機制,避免兩岸軍事衝突。

三、促進協商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討論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包括優先討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活動的問題。雙方共同努力,創造條件,逐步尋求最終解決辦法。

一、促進在「九二共識」基礎上,盡速恢復兩岸平等談判。

二、推動結束兩岸敵對狀態,促進建立兩岸和平架構。兩岸應通過協商談判正式結束敵對狀態,並期未來達成和平協議,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共同維護台海和平與安全,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三、促進協商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促進恢復兩岸平等協商後,討論臺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包括優先討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活動的相關問題。雙方共同努力,求同存異,逐步尋求最終解決辦法。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反分裂國家法」及「連胡」、「宋胡」兩公報

(三)「一法兩公報」成為台灣人民未來命運的鎖鍊

雖然連宋赴北京與胡錦濤會面時,兩人都非執政黨領導人,所謂的「會談共識新聞公報」不應該對臺灣人民發生任何拘束力,但近日的情勢發展,這「一法兩公報」已經逐漸成為臺灣新的緊箍咒。例如二OO五年四月在北京舉行的國共「兩岸經貿論壇」,原本二OO五年底要在台北舉行,後來因為我方政府的反對而移師北京,中國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在致開幕詞時表示,「舉辦此次論壇,是落實胡錦濤總書記與連戰主席去年會談新聞公報的重要舉措」。會後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受權宣佈十五項對台優惠政策措施時表示,「我們積極落實去年四月胡總書記和連主席會談所達成的各項共識,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並表示「只要是對祖國和平統一有利的事情,我們都會盡最大的努力去做,並且一定努力做好。」這些來自北京對台系統主政者的講話,可以充分說明北京所主導的「兩岸經貿論壇」,完全是在落實「一法兩公報」。而與會的台商,不乏明顯支持民進黨政府的所謂「綠色台商」,當電視機的鏡頭掃到他們時,明顯地露出無奈與閃躲的姿態,顯示他們在商業利益的考量下,一如「許文龍事件」中許文龍的反應,不得不屈服於這項新的鎖鍊。

又如,二OO六年二月十五日國民黨中央在《自由時報》刊登廣告文宣,表示「台獨」也是臺灣人民未來的選項,北京當局獲知訊息後,立即透過雙方過去所建立的「國共平台」,向國民黨中央表達強烈不滿,認為這項主張違反「連胡會」公報,要求國民黨「給個說法」。迫使國民黨改口表示,「台獨」只是臺灣人民的言論自由,國民黨堅決反對「台獨」的立場沒有改變。這就是一個鮮明的例證。

二、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之實踐

(一)軍事威嚇力度升高:

中國從未放棄對台使用武力,藉故「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恫嚇台灣人民、威脅採「非和平」方式攻台。該法通過三年以來,中國以強化對台軍事準備為由,急遽擴充軍費與軍事部署,國防預算已連續19年呈現兩位數成長,中國人大於今年3月公佈2008年國防預算為4,177億6,900萬人民幣,成長幅度達17.6%,共軍作戰兵力更有三分之ㄧ對準台灣、對台飛彈部署更已增至千枚以上(陳總統2008年元旦文告提及已增至1,328枚,美國防部2008中國軍力報告數據為990至1,070枚)。中國國防部部長曹剛川等官員更多次在正式場合及與美方官員互動實強調動用「反分裂國家法」之重要性,今年「兩會」期間,解放軍將領郭伯雄等更強調對台軍事之準備。中國在軍事崛起的速度與發展,包括武器、軍費、太空及網路攻擊能力,都已引發美、日、歐盟等主要國家的憂慮。

(二)外交打壓變本加厲:

「反分裂國家法」強調「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該法制定迄今,中國在外交活動上充分貫徹落實該項主張,對台灣進行更為粗暴的壓制,已到了前所未有之情況。中國利用政治、外交、經貿等籌碼接連誘迫塞內加爾、查德、哥斯大黎加、馬拉威與我斷交,並圍堵打壓我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及聯合國之提案,操弄更改台灣參與國際活動之名稱等,干擾總統及我高層出訪過境行程等。依據本會統計,「反分裂國家法」通過迄今,中國對台外交打壓事例已超過120起(相關內容參閱附件「中國近年來在國際間對台打壓事例」)。近年來,中國更持續強化「經外制台」策略,利用國際合作、對話等機制突顯對台主權、強調「一中」、「反獨」、「和平統一」等「反分裂國家法」內涵;中國在國際社會崛起的地位,已經迫使全球有超過160國承認中國對台擁有主權及反對「台獨」,其對台灣國際人格與國際生存發展空間的打壓已造成嚴重影響。

(三)醜化台灣民主發展,惡意改變台海現狀:

中國一向視台灣民主活動為走向「台獨」步驟,拒絕並漠視我民主成果及民意趨向,對我主權採取極強硬的姿態,依據該法主張持續強調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反對遏制其所片面認定的「法理台獨」作為,以極狹隘的尺度框限台灣的民主化作為,將我政府推動「憲改」、「正名」、「入聯公投」等深化民主行動全部歸類為「台獨」分裂活動,除發表強硬聲明進行恐嚇批判外,並聯合我內部反對勢力牽制政府,以及透過國際力量施壓,更刻意對外釋放觸及或跨越「反分裂國家法」紅線之訊息,揚言威脅採取各種可能手段阻止。此外,中國於去年通過「突發事件應對法」,並計劃進行審議「國防動員法」。中國透過制定相關法律與其現行法令相結合的預防性作為,試圖將台灣納入其國家緊急應變處理的適用範疇,其目的在為「反獨」構築完備法律架構,進一步將台灣「內地化」。中國更於去年底逕行在鄰近台灣海峽中線的西側劃設新航線,片面強調台灣海峽為中國內水,更加重對台軍事威脅,嚴重危及台海現狀。

(四)統戰分化台灣社會:

中國近三年來依循「反分裂國家法」,操作對台「軟硬兩手」統戰策略。中國積極推動「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對台交流方針及「放利」柔性策略,利用切割處理方式企圖拉攏台灣民心,意圖逐步落實其「入島、入戶、入腦」的統戰工作目標。在「反分裂國家法」實施後,中國除接連藉由與我在野黨接觸,更針對我內部特定團體之個別需求,釋出片面對台政策措施,企圖一方面達成對我相關產業國民化及國內化作為,更強化對外形塑「和平發展」形象。中國無視我民選政府之公權力,持續利用我在野黨、民間團體推動特定議題,對我政府施壓,並以政治前提及架構干擾兩岸相關協商議題,並將協商延宕責任推諉我方,同時加強對我地方與離島縣市之統戰工作,分化台灣內部,誣指我政府及國家領導人為阻礙破壞兩岸關係的絆腳石。

三、「一法兩公報」之對台危害

連戰、宋楚瑜與胡錦濤達成「兩公報」,構築中國「一法兩公報」對台新框架,讓台灣落入逐步被中國經濟吸納、事實統一、法理併吞的危境。「一法兩公報」對台重大危害,主要包括:

(一)以「九二共識」偷渡「一中原則」,出讓台灣主權

連宋胡兩公報以及歷次國共論壇,非但沒有向北京當局要到所謂「一中各表」的「九二共識」,反而提供「九二共識」給北京借殼上市,包裝「一個中國原則」,以「九二共識」偷渡「一中原則」,明顯清楚的「兩公報」是替北京當局「一中原則」定義與對台政策背書。最後向中國出讓台灣的主權地位。

(二)台灣參與國際活動必須向中國「協商」取得

在一中原則九二共識基礎下,反分裂國家法第七條與「連胡宋兩公報」都載明未來要「促進協商台灣民眾關心的參與國際活動,促進恢復兩岸協商後,討論台灣民眾關心參與國際活動的問題,包括優先討論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問題。雙方共同努力,創造條件,逐步尋求最終解決辦法」,簡言之,「兩公報」已接受台灣不是主權獨立的國家的政治安排,連參加國際組織都必須向北京協商,只有在北京同意下,台灣才有可能加入重要的國際組織。

因此,中國固然將台灣「入聯公投」解釋為「法理台獨」,動員綜合國力發動全球資源封殺「入聯公投」,至於國民黨連署推動的「返聯公投」,也透過「兩公報」對國民黨施壓,最後使得國民黨在公投立場上選擇退卻。

(三)掩飾中國武力威脅,化解中國國際壓力

2005年3月中國片面制訂「反分裂國家」引發台海緊張情勢,正當各國聲援台灣,抨擊中國片面改變台海現狀之際,中國就是以「連宋胡公報」與後續國共論壇,作為替中國解套的有利證據;北京當局向各國解釋「反分裂國家法」的說帖,就是引用連宋訪中與「連宋胡公報」內容,用來掩飾中國武力威脅台灣,化解中國國際壓力,合理化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的理由。

例如,連戰訪問中國當天(2005年4月29日),中國軍方與美國軍方、國安會及國務院在美國華府舉行中美第七次防務蹉商時。面對美國強力反對中國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造成台海緊張,中國政府竟然以國民黨主席連戰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的訪問為「反分裂國家法」的國際壓力解套作為辯駁。中國軍方在中美第七次防務蹉商之後表示:「雙方還討論了中國《反分裂國家法》﹐中方表明《反分裂國家法》不是戰爭動員令﹐而是促進和平統一的法律﹔該法通過後﹐台海局勢沒有緊張﹐反而朝著緩和的方向發展﹐連宋訪問大陸就是這種趨勢的表現。」

(四)加速台灣經濟依賴中國,建立兩岸共同市場

2005年連胡會之後,依據連胡公報的共識基礎,國共兩黨於三年內共舉行二次國共兩岸經貿論壇(2006年4月15日國共兩岸經貿論壇、2007年4月16日國共經貿文化論壇),一次兩岸農業論壇(2006年10月17日國共兩岸農業合作論壇),提出要優先落實兩岸共同市場,達成多項兩黨經貿與農業合作共識。中國方面也藉國共經貿論壇平台,片面釋出多項「優惠政策」,分化利誘台灣社會,更使台灣人民心防洞開,台商紛紛大舉西進,使台灣經濟加大依賴中國;而國民黨則以國共論壇的共識內容,不斷脅迫政府做出更大範圍的經貿開放,為未來建立兩岸共同市場著手準備。

(五)誤導農業西進中國,重創台灣農漁業

在「一法兩公報」的指導下,國共召開「兩岸農業論壇」,共推多項農業合作方案,並配合在中國政府在各省市規劃成立的兩岸農業創業園區、兩岸海峽兩岸農業試驗區、海峽兩岸林業合作試驗區等,對台吸資引技,全盤移植與複製台灣農業經驗與技術,致使台灣重要農業技術、寶貴種苗大量外流,甚至透過仿冒台灣農產品及「搶註商標」,如阿里山高山茶、凍頂烏龍茶、玉井芒果、屏東黑珍珠、新竹米粉等,均已遭大陸人士申請商標登記,不但使中國農漁業品大舉攻佔原有台灣農產品國際市場,挑戰農業科技地位,未來一旦回銷台灣,將重創台灣農漁業。

四、結論

中國全面推行「一法兩公報」的後果,無疑已對台海安全產生結構性影響,制約並破壞兩岸關係的發展。在政治上,中國的「一中」立場絕對不會改變或鬆動;在軍事上,中國對台的威嚇也不會減低,飛彈之部署並不會主動撤離;經濟上持續發揮磁吸效應,仍會加大力度開放但其政治目的不容輕忽。

    為了台灣的永續發展,我們尤應堅持台灣的主權地位,堅持一貫「民主與和平」的兩岸關係發展主軸,透過對話化解雙方歧異,持續在兩岸關係發展過程中創造良性互動的機會。我們更呼籲國際社會為了台海和平穩定發展,應持續關切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之後台海情勢的轉變,以及中國對台用武的可能危機,採取更為積極的作法,制止中國在台海的軍事擴張,以維護台灣的民主發展,及共同維繫台海及亞太區域的長遠和平。

[1]朱建陵,2005,〈九二共識內容,大陸寸步不讓〉,《中國時報》,2005.05.06。
[2]羅曉荷,2005,〈施明德:主權問題拖是最佳策略〉,《聯合報》,200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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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