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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98-08-19

民國87年6月19日國防部(87)易日字第10760號訂定發布全文6點

民國93年8月9日國防部睦瞻字第09300128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3年8月1日施行 (歷史條文)

民國98年8月19日國防部國人勤務字第098001137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原名稱為「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請領在臺單身亡故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 (一次撫慰金) 作業規定」


一、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

二、申請對象:

(一)在臺單身之現役官兵亡故,其符合申領軍人保險死亡給付或一次撫卹金之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

(二)在臺單身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退除官兵亡故,其符合申領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之大陸地區遺族。

三、受理權責機關:

(一)軍人保險死亡給付: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臺北南港郵政九○四九七號信箱)。

(二)一次撫卹金:國防部(臺北郵政九○○一四號信箱)。

(三)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

1.國防部:臺北郵政九○○一四號信箱。

2.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桃園龍潭郵政九一○○四號信箱。

3.國防部海軍司令部:臺北大直郵政九○一五一號信箱。

4.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臺北郵政九○二五一號信箱。

5.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臺北南港郵政九○四八五號信箱。

6.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臺北郵政九○四一一號信箱。

7.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臺北郵政九○○九一號信箱。

四、申請查證:

(一)軍人保險死亡給付或一次撫卹金:

1.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向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或查詢,經審查後通知申領人檢附以下文件:

(1)親屬關係公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2)委託公證書(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

(3)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居民證及常住人口登記表等影本)。

2.申領人備齊以上各項文件寄送權責機關審查無誤後,由權責機關於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申領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查證申請表(一式三份,格式如附件三),註明應給付之金額,連同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申領各項給付個人資料表(格式如附件四),函請申領人填送。

3.前目文件經申領人填竣並函送權責機關審核無誤後,應即通知申領人辦理入境及領款事宜。

(二)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

大陸地區遺族向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或查詢時,除應檢附前款第一目之文件外,另須加附亡故退除官兵死亡證明書、全戶戶籍謄本(含原始及除戶戶籍謄本),其餘應辦理事項,照前款第二、三目規定。

(三)查證注意事項:

1.請領各項給付,不得委託大陸地區遺族、法定受益人或合法遺囑指定人以外之第三人辦理。

2.申領人初次申請或查詢時,權責機關應確實查證亡故軍人在臺有無遺族、支領各項給付情形及是否逾越申請時效。

3.申領人檢附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權責機關應調閱存管老歷或兵籍資料審核比對;如有不符,請其重新辦理更正或提供親屬關係相關佐證資料。

4.同一順序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有數人時,應協議委託其中一人代表申領。受託之申領人並應繳交經大陸各縣市公證機關公證,及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書。

5.非現役期間亡故人員死亡證明文件,申領人無法取得時,得函請權責機關查證後出具。

6.非現役期間亡故人員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證明(格式如附件五),由申領人函請權責機關參照亡故人員在臺灣地區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軍職人員兵籍資料等相關資料出具。

7.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役期間亡故人員在臺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證明(格式同附件五),由權責機關參照亡故人員兵籍資料或撫卹檔案等相關資料出具。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現役期間亡故人員,由最後服務之國防部或司令部人事部門出具,並函送權責機關辦理保留卹權;如仍無法查明在臺灣地區確實無遺族者,得由上開人事部門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經六個月無人承認後出具。

五、申請入境許可:

(一)權責機關完成以上文件查證審核作業後,應以查證申請表一份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據以辦理申領人入境事宜。

(二)申領人接獲權責機關給付通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相關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六、申領核發各項給付:

(一)軍人保險死亡給付或一次撫卹金:申領人寄回第四點所定查證申請表、個人資料表經權責機關審查無誤後,通知申領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入出境手續,並檢附大陸來臺旅行證(整本全頁)、居民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及核准之查證申請表等影本,向指定核發之財務單位具領。

(二)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申領人寄回第四點所定查證申請表、個人資料表經權責機關審查無誤後,應即製作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支付證,及填具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發給名冊(格式如附件六),處理程序如下:

1.以查證申請表一份,連同支付證、發給名冊一份,函送申領人指定之縣市地區後備指揮部,並以發給名冊一份,副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主計局財務中心及地區財務單位辦理發放事宜。

2.以查證申請表一份函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據以辦理申領人入出境事宜。

3.函復申領人有關核發事宜,並請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入出境手續。

4.申領人接獲給付及入境通知後,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一個月停留期間,檢附大陸來臺旅行證(整本全頁)、居民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及核准之查證申請表等影本,向指定之縣市地區後備指揮部領取請款憑證,及於財務單位完成領款手續。

(三)前款應給付金額,如已由退輔會所屬榮民服務處請領部分費款辦理亡故退除人員喪葬事宜,其已領之殮喪費,應予扣除。

七、免進入臺灣地區領款方式:

(一)申領人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得免進入臺灣地區之特殊情事,經權責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者,得依下列方式核發:

1.由申領人出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第二項所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代為領取。

2.請領之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時,得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相關規定辦理匯款。

3.其他經權責機關認為適當之方式。

(二)核發前,應請申領人出具免進入臺灣地區變更領款方式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七),核發時並應查驗委託書(格式如附件八)及事先簽具之領據(格式如附件九)等相關文件。

(三)第一款第二目有關匯款程序,依國防部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選道字第0950000547號令辦理,其規定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

八、一般規定:

(一)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檢附在大陸地區製作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身分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應經大陸各縣市公證機關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完成文書驗證。

(二)親屬關係公證書所列法定遺族,必要時得鑑定血緣關係。

(三)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所有旅費及進入臺灣地區後之食宿等費用,應自行負責;保證人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確實履行保證責任。

(四)權責機關存管之檔案資料,均應妥慎保管,以防外流。

(五)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身分,於第二點所定人員死亡時,即已確定;其申領各項給付時,如已於臺灣地區居留或設籍,仍應依本規定作業程序處理。

(六)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範圍及領取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及一次撫慰金之順序,依各該給付適用之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