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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93-08-09

民國87年6月19日國防部(87)易日字第10760號訂定發布全文6點

民國93年8月9日國防部睦瞻字第093001289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並自93年8月1日施行


一、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訂定之。

二、申請對象:

(一)單身在台現役亡故官兵,辦理軍人保險死亡給付或一次撫卹金之大陸遺族或法定受益人。

(二)單身在台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亡故退伍官兵之大陸遺族。

三、受理單位:

(一)軍人保險死亡給付或一次撫卹金: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留守業務署(以下簡稱聯勤留守署),郵政信箱:台北市南港郵政九O四九七號信箱。

(二)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郵政信箱:台北市木柵郵政九OO一四號信箱。

四、申領程序:

(一)申請查證:

1、軍人保險死亡給付或一次撫卹金:

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向聯勤留守署提出申請或查詢,經審查後通知申領人給付金額及應檢附下列所需之文件。申領人完成各項資料後將資料寄送聯勤留守署,經複審無誤後通知申領人辦理入境事宜,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隨文並檢附核准之查證申請表。

(1)大陸地區人民申領軍職人員各項給付查證申請表(如附件一)。

(2)委託公證書(如附件二)。

(3)親屬關係公證書(如附件三)。

(4)身分證明文件公證書(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

(5)切結書(如附件四)。

2、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

大陸地區遺族檢附下列文件,向人次室提出申請或查詢,經審查證件齊全即送請各人事權責單位(各軍總【司令】部)核定列管並加註給付金額後,通知申請人辦理入境事宜,並副知境管局、人次室、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隨文並檢附核准之查證申請表。

(1)大陸地區人民申領軍職人員各項給付查證申請表(同附件一)。

(2)委託公證書(同附件二)。

(3)親屬關係公證書(同附件三)。

(4)身分證明文件公證書(大陸地區居民證或常住人口登記表)。

(5)切結書(同附件四)。

(6)亡故退伍官兵在台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3、同一順序法定受益人或遺族有數人時,應協議委託其中一人代表申請。受託人應繳交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委託書。

4、非現役期間亡故人員死亡證明文件,申請人無法取得時,得函請亡故人員最後服務軍種總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中央單位為人次室)查證後出具。

5、非現役期間亡故人員在台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證明(如附件五),由人次室函請亡故人員最後服務軍種總部、後備司令部參照亡故人員在台灣地區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軍職人員兵籍資料等相關資料出具。

6、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現役期間亡故人員在台灣地區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之證明(同附件五),由聯勤留守署參照亡故人員兵籍資料或撫卹檔案等相關資料出具,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現役期間亡故人員,由最後服務軍種總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出具,並函送聯勤留守署辦理保留卹權;如仍無法查明在台灣地區確實無遺族者,得由上開單位登載公報或新聞紙,經六個月無人承認後出具。

(二)申請入境許可證明:

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接獲聯勤留守署、人次室或各軍總(司令)部通知後,持相關證明文件洽境管局依相關規定申請進入台灣地區。

(三)入境後申請核發各項給付:

1、軍保給付或一次撫卹金:

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進入台灣地區後,應填具「大陸地區遺族申領保險死亡給付或一次撫卹金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七),檢附大陸來台旅行證(整本全頁)、居民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及核准之查證申請表,向聯勤留守署申領軍人保險死亡給付及一次撫卹金,聯勤留守署審查後通知申領人攜帶相關文件至指定之財務單位具領。

2、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

(1)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進入台灣地區後,應填具「大陸地區遺族申領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個人資料表」(如附件八),檢附大陸來台旅行證(整本全頁)、居民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影本及核准之查證申請表,向人次室或各軍總(司令)部申領。

(2)經人次室或各人事權責單位審查無誤即填具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發給名冊(五份)加蓋核定機關三級章後,通知申領人攜帶相關文件至指定之財務單位具領,並副知財務中心、行政院退輔會、國防部主計局帳務中心、人次室。

(3)財務中心於接獲各人事權責單位核定之發給名冊後,應儘速將金額撥入申領人指定之財務單位轉發。

五、一般規定:

(一)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所檢附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完成文書驗證。

(二)親屬關係公證書所列法定遺族,必要時得鑑定其血緣關係。

(三)申領人接獲通知後,應攜帶身分證明及私章於一個月內親自前往指定之財務單位領取,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其本人及相關人員應負法律責任。

(四)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申請進入台灣地區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所有旅費及進入台灣地區後之食宿等費用應自行負責。保證人應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確實履行保證責任。

(五)請領各項給付,不得委託法定遺族、法定受益人或合法遺囑指定人以外之第三人辦理。但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之特殊情事,經各項給付核定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核定者,得以下列方式核發,並於核發前查驗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之委託書(同附件二)及事先簽具之領據(如附件六)等相關文件。

1、由大陸地區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出具委託書委託在臺親友,或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機構或第二項所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代為領取。

2、請領之軍人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或餘額退伍金(一次撫慰金),單項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時,得依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相關規定辦理匯款。

3、其他經認為適當之方式。

(六)前項第二款匯款所需費用,由財務單位於應給付金額內覈實列支。

(七)各項給付總額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者,應按各項給付金額所占給付總額之比例核實發給,申領人不得以預支方式辦理。

(八)各單位存管之檔案資料均應妥慎保管,以杜資料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