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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港人來臺定居政策遭卡關之報導,絕非事實,政府強調撐港決心不變,盼各界真實理解政府兼顧國安的政策美意

  • 發布日期:111-03-15

  有關本(15)日相關媒體報導「港人來臺定居遭卡,悔信撐香港」,並非事實,大陸委員會特別澄清說明如次:

一、修法是國安所必須之作為,絕無針對性:109年8月17日修正發布的「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主要增列原為中國大陸人民以及現(曾)任職中國大陸黨政軍之港澳居民,申請來臺居留、定居時須經跨部會之聯合審查,目的是防範中共利用轉換港澳居民身分來臺,對我社會進行滲透、統戰、騷擾,甚或從事間諜行為等,確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如經審查無國安疑慮且符合規定,仍會予以許可。且近2年港人許可來臺定居人數均呈正成長,109年定居許可1,576人,110年1,685人,較前一年度成長6.9%,絕無坊間所言一刀切,一概不予許可的情事。

二、居留及定居擁有不同的申請條件,政府皆依法審理,沒有設定隱形配額:居留及定居擁有不同的申請條件,部分居留事由(如就學期間、宗教弘法等)無法申請定居,且核准居留後須實際居滿一定期間且符合法定條件,始可申請定居,因此定居的核准數要看港人的申請狀況,無法一概而論,但政府並沒有設定隱形配額。

三、投資移民要求公司至少營運3年,並聘僱2名員工,是為回歸投資本質:以投資事由申請定居遭到拒絕者來說,多數是沒有營運事實、同一地址設立上百家公司、由移民公司協助提交假性商業契約及單據、設立紙上公司輪流投資、所繳單據為購買日常用品等疑涉「假投資真移民」情況。為解決投資移民在取得國人身分後就取消投資,所衍生「假投資真移民」的弊端,所以才會希望回歸政策初衷,要求必須連續營運滿3年,且要聘僱2名臺籍員工等一定條件,目的是為落實以投資移民促進國內經濟發展之本質,並非增加門檻。

四、港生工作5年後薪資須達「基本工資2倍」的定居條件,可加計兼職所得、加班費、年終獎金等:這個門檻規範目的是希望能確保申請人及衍生人口(如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臺生活無虞,且不是每月薪資都必須達到50,500元,而是還可以加計兼職所得、加班費、年終獎金或其餘獎金等,只要年薪達606,000元即可申請定居。

五、「撐港」絕非口號,政府持續就港澳相關法規範進行盤點與研修,期在既有基礎上精進相關作為,給予港人最實際的支持與協助,如:

(一)「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已於110年7月7日修正公布,包括世界頂尖大學畢業來臺工作者無須具2年工作經驗、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至5年等,港人均可準用相關規定。

(二)已研提「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修正草案」,開放不具居留身分之港澳高中生來臺升學,預計今年或可順利招生。

(三)擬具「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尋職及在臺修讀碩博士就學期間得折抵居留期間等規定,法制程序已在進行中,希能儘速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