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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記者會紀錄

  • 發布日期:99-01-22

民國99年01月22日(週五)新春記者會文字紀錄

時間: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

地點:十五樓視聽室

【公佈事項】

賴主委致詞(如附件)

【詢答事項】

本會努力推動兩岸衛生醫療合作列入第六次兩岸會談議題

問:大陸衛生部門最近來台灣,推動希望在第五次兩岸會談中簽署兩岸衛生醫療合作協議。請問該協議是否有可能增列入第五次江陳會談議程中?此外,傳陳雲林會長曾表示第五次江陳會談的地點在上海,也有人希望年底第六次江陳會談在高雄,請問貴會有無朝這個方向推動規劃?

主委答:

一、關於兩岸衛生醫療合作協議是否列入兩岸制度化協商議題,本會根據衛生署專業的評估意見,認為是重要的議題,且對台灣有利,本會非常樂意將其納入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的議題中。至於放入哪一次,因為第四次江陳會談中已確認第五次要談的議題為ECFA(兩岸經濟協議)與IPR(智慧財產權保護);且衛生專業單位還要一些時間進行專業評估及準備。故我們將努力的推動,希望列為第六次江陳會談的議題。

二、對於江陳會談舉辦的地點,因為目前距下一次會談仍有一段時間,討論在哪裡舉行言之過早,目前最重要的仍是對於實質議題的協商準備。

兩岸經濟合作協議是會生好蛋的母雞,相信大陸不會干擾

問:請主委說明最新兩岸經濟協議的協商進程,並解釋協商可能延宕至月底的原因為何?

主委答:

兩岸經濟協議的第一次正式協商,從來就沒有延宕,在1月中下旬的任何時間,都有可能舉行,兩岸兩會將聯繫以取得雙方最方便的時間,目前正持續的聯繫中。

問:主委剛才提及「跟大陸簽署兩岸經濟協議只是台灣經濟的一環而非全部。」但國人相當希望台灣能跟南韓、東協甚至其他國家簽定FTA,請問主委對這部分有何期待?這個議題政府是否可能跟大陸進行正式或非正式的交換意見,甚至列入兩岸經濟協議協商過程中的子題?

主委答:

一、有關台灣與鄰近國家簽署FTA,屬區域經濟整合的趨勢。過去民進黨政府雖也努力推動,但只跟6個與我貿易量非常小的邦交國簽署5項FTA。我們推動跟我們最大的出口市場-中國大陸,洽簽兩岸經濟協議,是個很重要的起步;我們同時也要同步與其他國家進行FTA的交涉,這是我們自主的行為,也是政府既定的經濟政策。我們了解跟大陸洽簽兩岸經濟協議,將使得鄰近國家更有意願、更積極的跟台灣洽談FTA。

二、政府不會跟大陸談我方與其他國家洽簽FTA一事,政府跟其他國家洽簽FTA與兩岸經濟協議的協商是不同的兩回事,在不同的軌道進行。

問:主委致詞時說「ECFA將是最受矚目的推動工作,當然要推動台灣參加區域整合」,您是否對於如何參加區域整合,已有想法?可否多闡述?此外,之前提到台灣與他國洽談FTA時,您說這跟與大陸洽簽ECFA是另一回事情,在您評估中,中國會不會干擾我們跟其他國家洽談FTA?您對中國因素的評估為何?

主委答:

一、 經貿整合在世界各地如火如荼地進行,APEC就是區域經貿整合的好例子。我們也看到WTO多邊的杜哈回合談判,本應該三年完成,但至今也拖了九年,到現在還未完成。因為WTO有153個會員,要談多邊自由貿易進程困難變高,所以世界各個區塊才會積極進行區域經貿整合。 當各地都已在進行此趨勢時,像台灣這種以出口貿易為主來帶動經濟成長的國家,如果不在趨勢之內,就一定受到排擠,就會邊緣化,出口市場就會委縮。

二、 經濟體之間形成貿易障礙壁壘後,台灣若不在協議裡頭,就會被排擠。而大陸從2003年開始,就是我們最大的出口市場,最大的貿易夥伴,所以要談一定是找大陸先談,這就是我們為何要借由制度化協商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理由。

三、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當然不是整個台灣經濟產業政策的全部或唯一,我們認為與其他鄰近國家洽簽FTA,對我們貿易發展也非常重要。所以我們同時也希望努力與鄰近國家洽談FTA。這是我們自主的行為,也是為了台灣經濟貿易更好發展的行為,且從過去20個月來推動制度化協商的經驗,我們不認為大陸會干擾。

問:馬總統昨天在Taipei Times專訪當中,清楚定位兩岸洽簽ECFA最終的目的,是讓兩岸最終成立類似自由貿易區。請問主委,兩岸沒辦法簽署FTA以成立完全的自由貿易區,是否因為這是一個具有主權性質的外交行為?另外,關於與他國簽FTA,有人提議政府在與中國洽簽ECFA時,可要求其不要阻撓台灣與他國簽FTA,剛您也說我們政府會同步進行以完成洽簽FTA的目標,但是至目前為止,都沒有提出因應的方案,到最後若中國真的阻撓時,我們到底要怎麼辦?

主委答:

一、 依我們兩岸制度化協商20個月的經驗,我不認為大陸現在會干擾。政府的政策是在推動兩岸經濟協議的同時,努力同步的跟其他鄰近國家洽談FTA,但是洽談有很多主客觀條件,還要看他國主觀意願有多高,這是動態發展的過程。

二、 我們現在最大的出口市場是中國大陸,所以我們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對台灣很重要,也對兩岸有利。我們認為,我們跟中國大陸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會,讓他國更有意願跟台灣談FTA。

三、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兩岸之間的經貿行為,我們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時,絕對不會涉及到政治或主權有關的部份。

問:為什麼不跟大陸直接簽FTA?

主委答:

一、 所謂的FTA是大家都方便理解的統稱,全世界有266多個自由貿易協定,但每個名稱都不太一樣,有些國家之間簽署的FTA也叫做經濟合作協議。

二、 政府推動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所以加入「架構」二字,是因為若按其他國家洽簽的FTA的方式與程序,FTA包含的範圍非常廣,且談判期程都很長,我們評估這樣做對台灣不利。

三、 「東協加一」今年1月1日上路,他們的產品有90%出口到大陸是零關稅;韓國、日本也積極與大陸商談FTA,未來的幾年可能會談成。做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當然現在就要為台灣的對外貿易市場未雨綢繆。

四、 我們把架構性協議先談出來,在底下放一個比較重要的項目,就是早期收獲清單。我們的目標是今年第五次江陳會談可談成,將來生效後,部份產品關稅減免可以讓我們出口到大陸的市場更有競爭力。在目前階段,會談對我們最優先最急迫最必要的項目,這是正確的策略。

問:主委之前向王金平院長報告時,提到ECFA協商要成立6個談判小組,可否說明早收清單內容或方向為何?

主委答:

一、 我們前天跟王院長的說明只是舉例,現在還未確定是不是6個談判小組。1月下旬舉行的第一次正式協商,是針對協議的程序性及整體性進行討論,未來幾個月的實質協商要如何安排,兩岸會再做確定。

二、 早期收獲清單部分,因為還沒進入實質談判,所以清單也都還沒出來。基本上,一定是以對出口最有利的方向去進行,經濟部的評估,一定也是對我產業最具競爭力及出口最大宗的方向去做思考。

問:主委剛表示,不認為大陸會干預台灣與其他國家談FTA,是基於什麼事實而有此信心?

主委答:

一、 從去年春天開始,政府一直努力跟大陸洽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在積極推動這個想法與計畫的同時,也有很多我國跟其他國家簽訂FTA的問題被提出來討論,政府一直都清楚地表明會同步進行。

二、 台灣希望與其他鄰近國家洽談FTA的訊息,相信大陸早已聽到並且理解,從去年以來,我們推動兩岸經濟協議的過程中,從來沒接收到大陸會干擾的訊息。

問:立法院王院長先前多次接受媒體訪問時皆表示,過去12項協議送到立法院後,由於一個月後自動生效的條款,使得立法院無法進行實質審查。王院長在接受路透社專訪時也提到,希望能與行政部門就此問題再討論。陸委會是否考慮修法,接受國會的實質監督?王院長並提到所謂的「實質監督」,如果立法院否決ECFA之後,應該由行政部門再去協商,之後再送到立法院審議。您認為這是不是ECFA生效與否的變數?

主委答:

一、 首先,政府一定要依法行政。依現行法令,即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大翻修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兩岸協議如果涉及修法,就必須送立法院審議;如果不涉及修法,就送立法院備查。過去簽署的12項協議,行政機關完全依照立法院通過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送立法院備查或審議,完全沒有違背立法院監督。

二、 至於這12項協議送到立法院後,立法委員要將備查改成審議,是他們的職權,行政部門予以尊重。在中華民國的行政、立法分際上,協議若只需要送備查,只要備查程序完備,行政部門就可以施行。這也是依法行政,絕對不是外界所說的自動生效。

三、 兩岸12項協議當中,絕對沒有「自動」生效的「自動」兩個字。未來,如果立法院要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改變過去的做法,只要立法院做成任何相關決議,行政院當然尊重。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非常清楚,該屬於行政權就屬於行政權,該屬於立法權的就屬於立法權,我們認為目前這樣的一部法律,對於處理或監督兩岸之間簽署的協議是相當健全、完備的。

問:日前台灣的立法委員拜會中國大陸國台辦主任王毅後誤傳對方的話表示:「如果台灣可以和其他國家簽訂FTA,對大家都有好處。」國台辦事後隨即公開否認,表示王毅沒有說過類似的話。依您先前所說,台灣方面沒有接收到大陸任何阻撓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FTA的訊息,國台辦的否認動作算不算是公開的軟釘子?您如何解讀國台辦的做法?

主委答:這兩件事情在邏輯上並沒有關連。剛剛媒體關切的,是陸委會認為大陸是否會干擾或干預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FTA。我要強調,是否與其他國家簽訂FTA,是我們國家主動的行為,不需要第三方同意。其次,從去年春天以來,我們在推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過程中,沒有感受到、也不認為大陸會干擾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FTA。

問:主委剛剛認為中國不會干擾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ECFA,是否能提出一些具體的事證?如果中國真的不會干擾,那有沒有可能找個國家先簽FTA來看看?還有陳博志也認為在簽的過程中,有無可能台灣在跟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簽署FTA生效的同時,ECFA也一起生效。

主委答:

一、我今天早上拜讀了聯合報記者李志德的作品及自由時報刊載的有關台灣智庫陳博志教授的談法,陳教授把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比喻為一個臭蛋,這種比喻是非常錯誤的。

二、我要強調的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一隻會生蛋的母雞,不是陳博志比喻的不好的蛋,它會生出很多對我們經濟有利的蛋,我們政府好的經濟政策其實是會生好蛋的母雞,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就是其中一隻會生好蛋的母雞,這一點我要藉由今天的記者會來對外說明。

三、您剛剛引述的說法,都不是就經濟論經濟,例如您說陳博志教授提到我們是不是先找其他國家簽看看,如果先與其他國家簽FTA,那就可以跟大陸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言下之意不就表示陳教授也認為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對的,不過時間要擺在其他國家後面。

四、我要強調,就經濟論經濟,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一個純經濟面的協議,全世界懂自由貿易協定的人都知道,最重要的就是要找你最大的貿易市場、出口市場來談,特別加上地理位置相近。

五、民進黨執政的時候,跟我們個邦交國簽了5個自由貿易協定,但都是在中美洲,第一、地理位置非常遠;第二、她們與台灣的貿易量非常小。我們與她們簽了自由貿易協定,雖然貿易有增加,例如:尼加拉瓜輸出到台灣的咖啡有增加,我們出口到當地的產品也有增加,但貿易比重卻非常的小。

六、世界各國的貿易專家及理論都知道一定要去找地理位置相近及跟你貿易關係最密切的國家去談,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認為先跟大陸談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最關鍵的,既然是最關鍵的,又有時間上的考慮,希望先把台灣出口的競爭力維持不墜,那為什麼我們不先趕快努力積極的去洽簽兩岸經濟協議?

七、從公元2000年起,經濟部與其他國家談FTA,就已積極進行了,政府的政策是同步進行,哪一個比較快或哪一個比較慢,要看實際的情況,不是用政治來決定你先去跟某個國家簽FTA,再來跟大陸簽ECFA,這是不通的,就整個經濟及出口市場而言是不通的,大家應該不要以政治立場、意識形態或非經濟考慮面來看,應該就事論事從經濟面來看,從經濟面來看,就有很多地方可以提出來討論及辯論,我們如何抓住對台灣最有利的策略,如何不要讓台灣以內需市場為主的產業受到傷害,這就是談判高明與否之處。

八、政府已經再三宣示不會進一步讓大陸800多項農產品進口,大陸勞工也一定不會進來,我們一定說到做到,另外1300多項在民進黨時代或更早時代就開放的農產品,我們就要去力爭它的關稅不會繼續下降。談判就是如此,一定是爭取對自己最好的,希望能有效保護我們自己的內需市場。

九、總之,從經建部門的相關規劃中,未來如果有產業需要調適期,或需要政府相關的輔導措施,讓它可以轉型或競爭力提升,或讓它進一步的不只以內需市場為滿足,還可以對大陸或其他市場出口,都可透過經濟相關的作法、工具及輔導措施去達成,這就是政府要為產業及人民努力來做的一個功課。

避免雙重課稅議題未來將以課稅地點原則作為商談重點

問:避免雙重課稅議題在第四次江陳會談中觸礁停擺,接下來到底何時會啟動協商?中國大陸主要是以「來源地」作為課稅原則,而我國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當中也提到是以「來源地」作為課稅原則,我方為何在協商中提出以「居住地」為課稅原則?香港最近也釋出消息,表示有意與台灣簽署避免雙重課稅協議,我方的態度為何?

主委答:

一、第四次江陳會談中有關避免雙重課稅的議題,由於若干技術性問題,以及我方認為尚未爭取到最好的條件,雙方因而決定延簽。

二、從現在到第五次江陳會談期間,財政部會與對岸相關單位繼續磋商。至於是以「來源地」或「居住地」作為課稅原則,雙方在協商兩岸租稅協議時已取得大部分的共識,在未來持續商談的過程中,應該會以上述技術性問題為磋商重點。

三、香港跟我們之間本來就有針對稅捐的部分進行討論,這部分陸委會會尊重稅務主管機關的意見,如果稅務主管機關認為整個稅制考量是合宜的,將來都不會排除作為討論的方向。

政府的政策並不同意國人在大陸地區擔任政治職務

問: 主委提到陸委會在兩岸關係扮演門神的腳色,門神我們知道有兩個功能,一是抵禦外敵,二是防止內奸。最近有一個新聞,一天之內有6個台商變成重慶市政協委員。按此趨勢,台灣的中共政協委員會比立法委員還多,請問這種明目張膽挑戰兩岸關係的行為,陸委會如何處理?另擔任中共政協的吳小莉,最近回到台灣,且與總統同台;總統致詞結束離開會場,她隨後就主持論壇的討論。請問陸委會對吳小莉的情況將如何處理?

主委答:剛剛提到的門神,在基層廟宇裡是保護神,我們認為政府推動兩岸關係大陸政策,要有氣魄、積極推動的精神和態度,也就是「門打開」;但是在推動的過程當中,同樣重要的就是「要顧厝」,等同於要有配套措施及風險概念,一定要為人民把台灣的利益好好把關;這樣既推動又把關,我們認為用門神意象最容易讓基層民眾了解.也是我們最主要的用意。一年多以來,我們推動這樣的意念,在社會各地有普及化、有被看到、被聽到,也被肯定。

劉副主委答:

一、 針對吳小莉事件,我的說明分兩部份。第一、她雖然長居香港,但其國人身分並未消失,所以國人返回台灣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她從香港返台從事新聞專業活動,我們從兩岸條例或者國內其他法律,應該沒有法律上的設限。

二、 至於她在香港多年並且取得大陸政協的身分,依照現行兩岸條例規定,是屬於不予許可的範圍,我們跟其他政府機關也在處理相關的案件。

三、 剛剛提到有台商或台商協會會長被邀請參加政協,或者是廈門有部分台商列席人大會議,我們會請海基會進一步接觸了解。廈門的部分台商會長曾提出說明,他們是被人大常委會具名邀請,但是邀請身分是以台商協會代表的身分列席,所以在過程當中沒有任何其他的人大身分或人大應有的任何資格,也沒有任何的發言。

四、 我們仍舊重申,根據兩岸條例第33條,政府不同意國人在大陸地區擔任政治職務,這是政府的政策。至於個案部分,政府機關會儘快和各部門進行相關處理。

本會盼建立機制檢視兩岸兩會簽署協議之成效及落實情形

問: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去年簽署後,目前只看到查緝有些電信詐騙案的成效,另外的通緝要犯遣返及台囚送回,則成效不彰,對於中國大陸這樣的行政效率,主委有什麼看法?

主委答:

一、 對於個別案件的處理情形,我們感到很遺憾;我們也非常希望透過共同打擊犯罪跟司法互助協議所建立的機制,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個案。我們希望可以建立一個檢視機制,協助透過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議題落實的情形。

二、 我方關於司法互助協議的窗口在法務部,而中國大陸有四個窗口;本會也會再度向法務部反映,希望他們儘快強化。

劉副主委答:

一、 當時在設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時,重點在希望國人如涉及兩岸犯罪情況中,他們的權益能獲得最好的保障,因此重點並非只著重於協緝遣返或訴訟案件的後續執行。

二、 當時協議的重點著重於三個領域:第一、司法文書要能合法送達,讓國人在司法進行當中能得到程序的透明和程序正義的保護。第二、調查舉證,因為案件涉及到證據真實與否以及成罪與否,彼此在過程中如何充分取得對方的證據,讓案件能透過公平審判做最後的判決。第三個重點才是協緝遣返。

三、 我方的窗口設在法務部,而對方設了四個窗口,截至去年12月底為止,雙方相互請求的案件已經達三千多件,因此雙方窗口上都承受了相當大的壓力。如同主委剛剛所提,機制的設計就是希望及時有效協處個案,這也是法務部作為窗口時應該遵循的指標。本會也希望透過將來的檢討機制推動改進。

四、 針對個案部分,兩岸簽署協議後的第一個個案,就是林朱彈案。在協議簽署後,法務部即依照協議提出請求,去年9月24日也再次提出。原先當事人家屬在去年3月份曾申請保外就醫、假釋或返台,但由於當時沒有任何協助機制,因此海協會在同年3月已答覆表示不合規定。現在有了機制後,我們希望能夠儘快強化。法務部已經當面針對這部分與對方交換意見。我想,法務部可以透過這一次當面的意見溝通,加速後續的處理程序。由於這是新的機制,涉及到雙方司法程序,也包括許多規範及文書格式。我想,法務部會儘快進行後續的執行程序。

類別

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