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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九二香港會談的經過

一、會談地點的爭議

1.我方希望在第三地舉行

2.中方認為中國的問題應在中國境內解決

3.雙方經折衝同意在香港(九七前屬英國管轄)會談

二、我方改變策略

       對一中問題由守勢轉為說清楚、講明白,國統會就一中涵義進行研究,並由行政院專案小組擬定反制策略,以「表明我方嚴正立場」,「澄清外界可能的誤解」。

三、會談的安排

1.時間:1992年10月28日開始

2.地點:香港,港麗酒店(我方提供)、世界貿易中心(中方提供)

3.議題:關於「兩岸文書查證」與「兩岸間接掛號信函查詢補償事宜」

4.主談人:許惠祐處長(我方):海基會法律服務處處長
                周寧副主任(中國):海協會諮詢部副主任

四、會談實際情形:會談以破裂告終

(一)首日(10月28日)協商,中方主談人周寧迫不及待要求我方應就「一個中國」的表述方式進行討論,我方不同意在實質問題之外,另起爐灶,但是願意聽聽對方的意見。

       中方隨即當場提出了以下「一個中國」的五種表達方式:

1.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內部事務。

2.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

3.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是中國的事務,考慮到海峽兩岸存在不同制度(或國家尚未完全統一)的現實,這類事情有其特殊性,通過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的平等協商,予以妥善解決。

4.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對兩岸公證文書使用(或其他商談事務)加以妥善解決。

5.海峽兩岸關係協會、中國公證員協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依海峽兩岸均堅持一個中國之原則的共識,通過平等協商妥善解決海峽兩岸文書使用問題。

       我方主談人許惠祐對於上述五項方式當場並未給予任何回應,並要求應該重新回到協商主題進行討論。

(二)次日(10月29日),兩會繼續協商,對方又重提其所提之五項表述內容,並且更進而以「一個中國」原則與實質問題的解決,兩者互為條件。對方企圖將兩岸因交流而衍生的事務性問題與政治議題掛勾,要我方在它的一中框架下協商。我方斷然表示不同意。

(三)第三日(10月30日),我方主談人另外提出五項表述加以回應,即:

1.雙方本著「一個中國、兩個對等政治實體」的原則。

2.雙方本著「謀求一個民主、自由、均富、統一的中國,兩岸事務本是中國人的事務」的原則。

3.鑒於海峽兩岸長期處於分裂狀態,在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咸認為必須就文書查證(或其他商談事項)加以妥善解決。

4.雙方本著「為謀求一個和平民主統一的中國」的原則。

5.雙方本著「謀求兩岸和平民主統一」的原則。

       中方對於我方所提這五項表述內容,亦不同意。接著我方又另就對方的表述方案提出三種修正方案:

1.鑒於中國仍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由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妥善加以解決。

2.海峽兩岸文書查證問題,是兩岸中國人間的事務。

3.在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雙方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惟鑒於兩岸民間交流日益頻繁,為保障兩岸人民權益,對於文書查證,應加以妥善解決。

       對於以上三項新表述,中方亦表示不同意。

(四)第四日(10月31日),雙方又回到談判桌,但是彼此均無其他表述方案,我方乃建議:口頭上各自說明立場為已足。

(五)11月1日,由於媒體大幅報導雙方對「一個中國」原則無共識,中方代表經聯繫中共中央後,雙方未能取得共識,乃先行離港,我方奉命留駐原地三天,要求周寧迅即返回香港繼續協商,以展現解決問題的誠意。但海協會始終沒有回應,「香港會談」乃告破裂。

       由以上事實可知,對方五項方案、我方五項方案加三項方案,雙方均無共識,簡言之,五加五加三,均無共識;香港會談最後是以破裂告終。

五、會談破裂後,雙方仍未能在信函往返下達成口頭或書面上的「共識」

       會談破裂後,雙方各自返國,然,中方仍不放棄,企圖以信函往來要求我方同意以召開記者會「雙方各同時口頭聲明」的方式,對外形成「有共識」的假象,甚至來函指明我方立場,企圖以信函往返將其立場強加於我方,我方皆未回應,最後乃不了了之。

       因此,香港會談既破裂告終,後來的信函往返又未能達成共識,我方皆未有回應,更不應迎合中國看法,以中方單方面之信函內容為「共識」,完全忽視我方當時之立場的事實。

1.無共識各自表述

       由於雙方無共識,我方建議「口頭上各說各話」即可。

2.中國企圖達到雙方口頭上發表有共識或各自發表書面共識

       我方代表團留在香港,中方回北京,直至十一月十六日,中國海協會先由孫亞夫致電海基會秘書長陳榮傑,嗣來函「同意」「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述」,惟設下陷阱,企圖由口頭各說各話進而形成雙方口頭或書面共識:

(1)建議「兩會約定各自同時口頭聲明之後」進行協商,以形成口頭共識。

(2)另在函中敘明「表述」,附上我方曾提出之表述,以待我方回函後,形成書面共識。

3.我方堅持各說各話,不以口頭或書面宣示雙方有共識

(1)海基會81年11月3日新聞稿再度表示「以口頭聲明方式各自表達可以接受」,明確表達我方不願以任何形式與中方共同宣示「共識」。

(2)陸委會81年11月5日新聞稿:

本會認為海協會既表示雙方可以各自以口頭聲明方式表述,何以其「具體內容」還要「另行協商」?這種說法自相矛盾,啟人疑竇。......而且雙方代表既已在香港對「一個中國」的原則分別以適當方式做了表述,今後已無必要再「另行協商」。

(3)就一中問題,我方在事務性談判中之底線為「口頭上各自表述立場」,並無意在口頭或書面上形成雙方任何政治性之「共識」。

4.我方一直未回應,一中議題不了了之,次年仍順利舉行辜汪會談

(1)對於海協會11月16日之函,我方並未予回應,海基會92年12月3日再度致函海協會,指出我新聞稿「將」依國統綱領表述之立場,「媒體已有充份報導」(事實上我方並未有所表述),要求繼續進行協商。

(2)93年3月雙方再度協商,一中問題就此不了了之。兩會就「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很快就達成共識。

93年4月27至29日,兩會並在新加坡舉行辜汪會談,簽署了四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