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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港簽署「臺灣與香港間航空運輸協議」

1.時任本會香港事務局局長朱曦與時任香港政府駐臺「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主任梁志仁於100年12月30日共同簽署是項協議。此一新航約充分彰顯航權協議的官方性質,不同於過去由民間人士簽署且偏向商業協議性質的舊航約。

2.新航約之架構及內文也與一般航約相符;航約中不再敘明各方可營運臺港航線之航空公司名稱及其班次容量,而係比照一般國際航約僅規範總容量,航約中之航線及經營權,由雙方各自依內部規定指定及分配予業者營運。

3.依據新航約,臺港雙方每週貨運量均各為2800公噸;自2012年夏季班表起,則為每週3000公噸,較舊約貨運容量大幅增加1300公噸(舊約每週1700公噸)。臺港客運班次均為每週198班次,自2012年夏季班表起,則為每週205班次,較舊約客運容量也有成長,增加35個班次(舊約每週170班次)。

4.新航約亦納入以定期航班方式管理的「特別包機」,臺南、臺中,花蓮、臺東、馬公及金門與香港間均可申請經營「特別包機」,上述每一航點與香港間的包機運量每週最多為28班。

效益:新的臺港航約為臺港旅客往來營造一個更便捷化的空間。由於更多航空公司加入營運,令臺港航線更為熱絡。據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統計,104年全年臺港航線客運飛行班次超過4萬3千班,總載客人數超過913萬人次,較103年增加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