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強化公務員赴陸安全管理(99.9.1、103.10.28及108.9.1施行)

1.99年9月1日,內政部函頒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增添公務員赴陸的實質管理規範,同時將過去的行政措施,如事前的提醒(詳閱公務員赴陸注意事項並簽章)與事後的反映機制(返臺後填具赴陸意見反映表)予以法制化。

2.政府政策上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中國大陸進修(包括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修中國大陸學程),本項政策及相關管理措施業奉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通函各機關轉知所屬公務員遵行。對於高階及涉密公務人員,內政部已在103年10月28日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明訂禁止赴中國大陸進修之規定;對一般公務人員,則由各機關從人事差勤從嚴管制。對103年6月底前已赴陸進修之公務員,各機關也建立申報與管理制度,以充分掌握資訊,並作後續管理。政府已逐步落實上述各項策進作為,從人事管理、赴陸入出境管理等層面逐步完善相關管理與規範。

3.為強化現、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中國大陸管理規範,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立法院於108年7月3日通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9條之3、第91條修正案,並經行政院發布自108年9月1日起施行。對於退離職人員赴陸許可管制期間,修正為管制期間至少3年,只能增加、不能縮減。其次,增訂許可管制期屆滿後之申報制度,對於應經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之重要赴陸管制對象管制期間屆滿後,得要求其赴陸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另對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以上人員,或少將以上人員,及情報機關首長等指標性人員,倘參與中國大陸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亦即不能有向象徵中國大陸政權之旗、徽、歌為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妨礙國家尊嚴之行為),規定將處以罰鍰、停止或剝奪退休(職、伍)給與及追繳勳獎章。另對現職公務員及列管之退離職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通報機制,也納入明確規範。

最後,陸委會強調,有關強化公務員赴陸的管理機制,政府始終秉持「對等尊嚴、健康有序」原則,營造健全兩岸交流環境。面對中國大陸持續不斷對臺的負面統戰分化作為,政府必須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對現、退離職公務員及軍職人員赴陸,作必要的強化管理,這次修法對一般國人,均不會產生影響,也不影響多數退離職人員赴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同時亦可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響國家整體利益。

效益:將公務員赴陸實質管理規範法制化,使公務員赴陸的申請、通報(申報)作業與管理措施更為完善明確,並強化內部管理作為,規範公務員及指標性人物在中國大陸的言行舉止,提升公務員自我保護意識。另政策上確立不開放公務員赴中國大陸進修,使各機關能配合強化後續管理作為,相關修法不影響多數公務員赴陸從事一般性交流活動,同時亦可避免因交流失序而影響國家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