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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98.6.25生效並實施)

兩岸兩會於98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效益: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後,兩岸主管機關在共同打擊犯罪、人員遣返與相互協助送達司法文書、調查取證、罪犯接返等司法互助事項方面,已逐步建立制度化的協處機制,並呈現良好執行成效,未來將在「全面合作,重點打擊」的原則下,共同防制各類不法犯罪,確保兩岸民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