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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龍爆料 真相大白

  • 張貼日:105-04-21
  • 發布單位:法務部

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105年4月21日
發稿單位:新聞聯絡組
連絡電話:02-21910189
編號:032
有關立委引據調查局某專員之言,指法務部有人於今年1月14日馮男自菲律賓搭機回台起飛前20分鐘,通知大陸公安部抓人乙事,經查:
一、本部調查局向該專員聲稱聽到公安部主管上述說法時在場之該局其他同仁求證,如調查局提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所載,該主管所言為「菲律賓政府將馮員遣返的案件,法務部在遣返當天〈1月14日〉的班機起飛前20分鐘才打了電話,大陸公安部要處理因要經過一定的程序,起飛前20分鐘才通知,〈陸方〉是很難處理的。」其中無隻字片語提及「抓人」。
二、陸方早已發出紅色通緝令追捕馮男,且臺灣與大陸都在與菲方交涉遣返馮男之事,陸方如欲逮捕馮男,絕無坐等我方於飛機起飛前20分鐘通知始採取行動之理。
三、本部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司向司內同仁查證,確定1月14日同仁曾一再與大陸公安部聯繫,要求迅速提供卷證資料,以便於馮男返台時由我檢方採取強制作為,但無人通知公安部抓人。
四、司法互助之一方提供卷證資料與他方,確實需要經過一定內部程序,包括整理證據資料及簽請上級同意等,難以於短時間內完成。
五、該專員昨天(20日)於司法法制委員會表示:「…實際的這個說法..到底我不能確定,因為…處長講話也很快,當時的場合還有一個大陸的用語或是說跟我們的理解也可能不一樣…」,顯示該專員並未完全聽清楚該主管之言語,不確定其真意,而自行解讀。
最後,向上述陸方主管查詢,確認其當天所說,是指法務部緊急通知索取證據資料之事。調查局專員將法務部倉促要求提供資料,誤解為通知抓人。至此,烏龍爆料之緣由,真相大白。所謂「通知抓人」,純屬子虛。

類別

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