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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條文

  • 張貼日:95-12-27
  •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依據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913096號令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條文;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肆、港澳居民入出境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三章 居留

第十八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應覓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二親等內血親、配偶或有正當職業之公民保證,並由保證人出具保證書。但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正當職業之公民,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五人。

第一項保證書應由保證人親自簽名,並由境管局查核。

類別

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