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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申請來臺保證書取消至警察機關辦理對保規定

  • 張貼日:95-12-20
  • 發布單位: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內政部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於96年1月2日成立,於今(20)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等4種法規,取消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人須親至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對保之規定,自22日開始實施。

自本(12)月22日起國人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停留、居留、定居或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居留,保證書不用送至戶籍地警察機關對保,改由保證人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設於各縣市服務站自行查核。

保證人之保證責任為被保證人屆期不離境時,應協助有關機關強制其出境,並負擔因強制出境所支付之費用。仍與以往相同,並未變更。

入出境管理局表示,本次亦同時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9條第4項增列第2款,對現行逾期停留者,予以1年以上不予許可入境之限制,放寬對於大陸地區配偶如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戶籍之12歲以下親生子女,如忘記延期致逾期停留6個月以內,出境後,仍許可其再入境,不再予以1年不准入境之限制。

類別

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