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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經公證之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 張貼日:105-05-05
  •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黃先生詢問,其於大陸地區工作獲取之薪資及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應否合併申報並得扣抵已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額?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該局提醒,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民眾注意,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以憑核認;如有漏未申報者,可以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李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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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