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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鬆綁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大陸交流及大陸高階政務人員來臺參訪

  • 張貼日:97-12-30
  • 發布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為落實馬總統參選政見,行政院第3126次院會通過內政部所提「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修正案,在政策鬆綁並兼顧國家安全考量下,採漸進開放原則,適時檢討鬆綁如下:

一、臺灣地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鬆綁如附表

(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得不限事由,經機關核准後即可赴大陸地區,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二)臺灣地區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3階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得不限事由,經服務機關核轉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即可進入大陸地區。

(三)擔任行政職務之政務人員及直轄市長、縣(市)長及一般涉密人員,得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視親屬、配偶或從事與業務相關之活動或會議,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得進入大陸地區。

(四)特殊涉密人員,如中央駐外人員、任職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調查局等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或從事有關國防或機密科技研究人員,則維持現行規定。

二、大陸高階政務人員來臺參訪:

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行政、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構)任職,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邀請,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來臺從事與業務相關交流活動或會議。

上述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業經行政院核定,內政部於97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事務官,下週一(元月5日)即可申請赴大陸觀光。

類別

97年